保险类别:生死两全保险、分红险、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主险
投保年龄:生满28天至62周岁
保障期限:分13年期、15年期、20年期、25年期和30年期五种
发行机构: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主附险:主险
是否银保产品:是
缴费期限:3年、5年、10年、15年、20年
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持续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两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给付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含),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1%给付生存保险金。持续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年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合同满期时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除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保险费外,还将给付身故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约定的交费期限的较小值。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身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身故时交费年度数×3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身故时交费年度数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的保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约定的交费期限的较小值。保单红利的确定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保单红利的分配本主合同保单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年度红利年度红利以增加有效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年度红利派发日为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主合同保单周年日较迟者。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年度红利。终了红利终了红利在本主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等情形而终止或因减保而部分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本主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终了红利。除减保外,终了红利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本主合同分配的终了红利包括以下三种:①满期生存红利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则将该满期生存红利与满期保险金向受益人一并给付。②关爱金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导致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关爱金分配,则将该关爱金与身故保险金向受益人一并给付。③特别红利犹豫期届满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本主合同终止或因减保而部分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则将该特别红利与本主合同现金价值一并退还。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有效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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