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提供保障
保险金额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
在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2周年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合同终止。“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以上“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示例
0岁男孩,投保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675元。
基本保险利益
1,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3500元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5817元,第五年身故领取30503元,以此类推;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
注:以上案例数据不含红利分配所产生的相关利益。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情况以平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特提醒客户注意。
向日葵提示:
每款产品的分红多少不是取决于产品,而是取决于公司,或者说公司把产品投资的收益,所以分红是不确定的,每年分红可以通过公司对账单,公司专业平台,金融专业媒体获悉。
本款产品可以附加一些附加险达到完美的组合,比如“平安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大病,附加“平安意外医疗保险”可以意外医疗报销,附加“健享人生住院医疗保险”可以报销生病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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