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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分红型保险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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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夫妻离婚 分红型保险怎么分?主要看购买保险的钱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还是婚前个人无形财产的收入。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收入,应列入夫妻共同投资的财产。
   夫妻离婚,分红型保险获利未分割
 
  去年1月,大婷跟大李离了婚,两人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时,两人并未对家庭财产进行分割。2012年1月,大婷曾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分红型保险,保险期限是6年,基本保费为4.5万元,到期保险金额将达到4.8万余元。次年,大婷又在这家公司购买了另外一款分红型保险,保险期限同样为6年,基本保费1.9万余元,到期保险金额将达到2.1万余元。
 
  据大李讲,这两份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大婷。截至今年3月,两份保险的现金价值是6.3万余元。
 
  于是,今年3月底,大李将前妻大婷告上法庭,要求对这两份分红型保险进行财产分割。
 
  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判决
 
  分红型保险应属共同财产
 
  大婷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婚姻存续期间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保险在离婚时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及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如何计算,成了争议的焦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A公司购买了两份分红型保险,该两份保险虽暂未到期,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对于大李提出要平均分割该两份保险截至今年3月底的现金价值的诉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因两份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大婷,为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确定两份保单权利归被告享有,由大婷给予大李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50%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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