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6年前,客户李先生为自己、妻子及孩子购买了4张某寿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趸缴保费共计400万元。2016年5月,4张保单均已满期。李先生到保险公司办理满期领取手续时,发现与当时销售人员介绍的分红收益相差很大,立即向公司投诉要求补偿,因多次协商,均无法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遂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员在听取纠纷双方的陈述后了解到,申请人李先生投保之初并非是想获得保险保障,而是想通过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因李先生对保险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并不十分了解,直至办理满期领取的时候才发现分红水平远未达到投保时销售人员口头宣传的水平,坚决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国债标准补偿损失。保险公司在李先生投诉后,对保单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认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通过回访明确告知分红的不确定性,且对于销售环节双方均无法举证,故对李先生的过高补偿要求无法满足。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李先生承认其在投保时及收到保险合同后均没有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且对分红利益演示也没有查阅,只是一味听取销售人员介绍说红利收益高。调解员从合同契约角度对李先生提出的补偿诉求进行了客观的讲解和分析,李先生接受调解员的意见。与此同时,调解员也向保险公司指出李先生购买多份保单且涉及金额较大,表明其对保险公司十分信任,建议保险公司对既有调解方案进行调整,最终当事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的建议,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案件评析】
该案中,第一,提醒保险消费者在购买分红保险时,应明确分红型保险产品不是固定收益理财产品,分红收益水平具有不确定性;第二,建议消费者应明确自我需求,确定购买分红型保险占全部金融投资中的金额比例,可结合同期资本市场收益水平,比较各保险公司以往分红实际收益水平,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资金合理分配;第三,除通过分红带来投资收益外,保险产品本质属性是其他理财产品无法比拟的保障功能,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时了解自己所购买的分红型保险的保险责任;第四,建议消费者购买保险后,务必对保险期间、退保现金价值等合同约定内容进行详细阅读、了解,从而减少因中途退保造成损失引发的纠纷。
此外,该案也提醒保险公司在销售分红型保险产品时,一方面应明确向消费者告知分红的不确定性及分红利益演示不代表实际收益;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引发纠纷,建议保险公司对高额保单在承保、回访等环节应给予特别关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从而防范各种经营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