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安康人生保障计划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依据“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导致罹患本计划所含“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泰康人寿按“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泰康附加基本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本计划中的其它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二、身故保险金
依据“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与“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于本计划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计划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泰康人寿按“泰康基本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与“泰康附加基本定期寿险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之和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计划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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