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费收入和保险渗透率虽在提高,但部分分红型两全保险保障严重不足。记者统计发现,两全保险储蓄功能多、保障功能少的状况并不鲜见,有些产品的身故补偿功能几为零。
近日,在第六届上海保险论坛上,海尔人寿总经理张力称,虽然中国保险渗透率在提高,但有些产品与基金理财产品相差无几,有一些保险品种交100块钱可能只能得到一百零几块钱保障。他呼吁能对行业的风险保障额进行统计。
身故补偿少
近期,一家大型寿险公司推出的一款两全型分红保险产品,一位30岁男士李先生为自己投保了这款两全保险,选择5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万元。根据该公司公布的方法,李先生可获得三大收益,每两年给付一次的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此外可以每年享受分红。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两全险。即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保险期间届满仍生存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均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
计算上述产品收益可以看出,至保单届满即45年后,该男士累计可领取的生存金为37666.2元,此外还有分红收益。其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均为该人士累计所缴纳的保费,该公司介绍写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按照其网站演示以及客服回答,受益人能够获得的身故保险金即是指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这意味着,这份产品的储蓄返还部分使其具备一定的养老保障功能,但无论在第一年还是到保险期满,其身故保障补偿功能都是零。
如此看来,虽名为两全保险,该产品吸引力却主要为生存金和红利收益。
这类保障功能较低的保险产品究竟有多少,目前并无权威的统计数据。记者统计发现,此类保障功能低的产品在当今的保险市场上并不鲜见,多为同时具有储蓄返还和保障功能的储蓄替代型保险,在分红型两全保险中比较多见。一些公司的产品设计与上述条款相当类似,有的则增加了更多保障要素,例如重疾、全残豁免保费,不同年龄阶段身故则保险金额不同等。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保险和储蓄最大的区别是保险产品应当具有较强的金融杠杆效应,一元钱的保险费可能产生百元甚至千元的保障效能,而一元钱的储蓄是不具备杠杆效应的。目前,我国一些分红型保险产品的杠杆效应越来越低,缴费周期越来越短,从而使得民众必须要通过较高的资金成本才能获得有效和真正有意义的保障。
他说,分红保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人寿保险产品,但我国市场却做偏了,储蓄成分过大,保障功能较小。
短周期返还的风险
一位保险公司产品营销和研发主管认为,出现上述状况与中国的国情有关,一些民众不愿意花钱去买真正的保障产品,而更愿意购买本金能够返还的储蓄替代类产品。
也正是在这种消费者的心理的背景下,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新型的储蓄分红型产品,号称集理财、保障于一身,并迅速成为保险市场的宠儿。
今年开始实施的新会计准则降低了投资型业务对保费的贡献度,希望以此推动保险业回归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提供更多保障功能强的产品。
但是,从投资型保险中抽身的一些保险公司虽大力推广分红保险,但并未完全挖掘出分红保险的保障功能。
但保险业回归保障已是众望所归。
如何引导保险公司在客户预期、保险保障和公司收益间取得平衡,也早已引起监管部门关注。记者了解到,2010年底保监局已出台一份讨论稿,拟对部分以快速返还为噱头、保障功能弱的两全保险产品实施监管。
一位保险公司首席市场官分析,这类产品之所以引起监管注意,可能是为了促使保险公司更加注重保障本质。因为一份保单的成本是固定不变的,提早返还很有可能带来保障功能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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