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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被保险人义务引起的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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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违反被保险人义务引起的拒赔应如何处理呢?请看下文详细分析。

  案情:

  某木材厂于2000年1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综合险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12月1日起至2001年11月31日止,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2001年2月17日晚,因小孩子燃放鞭炮引起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经现场查勘,该木材厂由于仓库改建,7日前将原库内存放的部分木制品改为院内的车棚下存放,由于风干物燥加之燃放鞭炮带来的火星将罩布引燃,造成的财产损失约10万元。木材厂于2001年2月20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2月28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以下简称《综合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而木材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最后木材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在接到诉讼通知后,经过取证,证明当地消防机关曾就此事向该厂下过火灾隐患整改通知,要求其将木制品移至有消防设施的仓库内,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木材厂在保险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木材厂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火灾所致仓储物品损失,但是仓储物品在室外存放这一事实已由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和被保险人提供的出险通知等书面材料证实。被保险人并未就此情况向保险公司说明并取得书面认可,而且被保险人疏于管理未按规定整改隐患,该行为属于违反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尽义务。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木材厂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保险人义务能否作为拒赔的依据。虽然保险条款中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但实际赔案处理当中以违反被保险人义务作为拒赔理由并获得法院支持的还属少数。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精神,被保险人既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当然也就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保险法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只要充分掌握证据,是完全可以以违反义务为理由对不合理的索赔要求说“不”的。

  启示:

  1、查勘现场一定要及时和细致并做好现场记录,为将来的理赔打下扎实的基础。本案中就是因为有现场的第一手材料证明被保险人将标的物移出了库房导致了风险的增加,才使我司在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

  2、慎重拒赔。细致的了解有关理赔各个环节的情况,有在诉讼中胜算的把握再进行拒赔工作。本案中如果能在诉讼前就取得消防部门要求其整改的材料,不仅可以增加拒赔的理由和份量,甚至可以说服被保险人接受,从而避免诉讼。

  3、保险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购买保险是投保人分散风险的一种手段,但投保人切不可在投保后高枕无忧,对保险财产不管不顾。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因此在承保时业务员要提醒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理赔人员在处理赔案时也要监督被保险人是否实施,把风险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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