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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存在四种不当行为 投资理财保险难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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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保险公司大多存在对保险代理人监督不当、投资不当、业务员销售方式不当及退保审查不当行为,极易引发投资理财型保险的纠纷。为此,不仅保险公司要改进,保险消费者也应该警惕这些行为,以免后悔。

  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增强,购买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等投资理财型保险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今年以来,北京西城法院受理的投资理财型保险纠纷比去年增加61%,占全部人身保险合同案件的46%。西城法院调研认为保险公司四种不当行为导致此类纠纷大幅上升。

  一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监管不当。部分保险代理人在推销该类保险产品时存在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行为,使投保人认为该类保险产品高收益、无风险,进而购买该类产品。一旦收益达不到预期,易引发纠纷。

  二是保险公司投资不当致使产品出现亏损。这种情况在在投资连结保险中较为突出,投保人缴付的保费一部分进入投资账户,由保险公司的专业投资团队用于投资购买国债、金融债券、股票等。由于部分保险公司选择的投资方式存在高风险,在股市震荡或遇经济政策调整时易出现亏损。一旦发生亏损,易引发纠纷。

  三是保险业务员销售方式不当致使投保人产生错误认识。保险业务员在银行销售银保产品时,往往不表明身份,不主动讲明保险与储蓄的区别,使投保人误认为是银行工作人员,以为购买保险产品是存款送保险或类似于银行存款,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支取现金。一旦解除合同,易引发纠纷。

  四是保险公司在退保时审查不当。由于该类保险产品投保金额一般在5万元以上,一旦退保,退还的保险费相对较高,导致部分保险代理人超越权限退保,骗取投保人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退保手续审查不严,致使代理人越权退保。一旦投保人知情,易引发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法院建议:一是建议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和培训,禁止在推销产品时进行误导销售,并且要书面及口头提示投保人退保等面临的风险。二是建议保险公司要分散投资风险,避免给客户造成巨额亏损。三是建议保险公司对该类产品的风险及收益制作详细并能引起投保人注意的书面提示,并应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四是建议投保人在购买该类产品时应充分解读合同,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产品,转变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就是银行储蓄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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