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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额年金保险大大增大保险投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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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场普遍认为,变额年金保险的引入,填补了国内市场的空白,将有效提升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不失为人身险行业近年来的一项重大利好。

  "这就意味着,投资风险完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产品特性,有了变化和调整,即最低保单利益保证以内的投资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利益,是更多考虑消费者利益的结果。"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教授称。

  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变额年金保险的保障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此外,保险公司承担提供最低保证带来的投资风险,高于最低保证以上部分的投资风险,由被保险人承担。

  争议"试点时机"

  2010年,权益类投资上限提高,固定收益类债券拓宽投资品种和比例,债权计划投资上限提高,险资允许投资非上市股权,不动产投资解禁,等等,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已经全面放开。

  与此同时,保险产品正置身于不利的销售环境,销售渠道也在进一步拓展中。今年来,保监会允许保险公司试点设立专业的保险销售公司,基金、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被纳入保险代理的销售渠道。

  基于资产与负债相匹配的原则,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的提高,反过来有助于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进而带动保险产品的销售。并且,当保费收入到达一定规模,即保险公司的管理资产规模到达一定数量,有助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投资机会抑或更高的投资收益。

  但一直以来,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尤其是养老金市场,产品相对单一,多为等额年金型产品,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增年金。近年来逐步加剧的通胀形势,以及随之而来的加息周期,导致保险产品尤其是传统人身险由于预定利率上限的存在,吸引力和竞争力逐步降低。

  "因此,此时推出变额年金保险,迎合了消费者的需求,至少在功能上,让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更高的收益和回报。目前许多保险产品之所以竞争力欠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返还给消费者的回报太低了。"王稳称,价格高,回报低,是当前诸多保险产品的一个共性缺陷,此次试点变额年金保险,至少在回报上为消费者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有可能获得高收益,又同时拥有了保底收益,比投连险更安全。

  但投资风险的部分转嫁,无疑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实力提出了更大挑战。旨在提高保险产品对消费者回报的做法,能否最终提升保险产品的吸引力?采访过程中,一并存在着其他声音。

  "投资渠道的全面放开,并不意味着投资收益的必然提高,一季度保险投资收益并不如人意,即使是资产管理公司的同一个投资团队,也未必时时把握住行情和机会,即使在国际市场上非常成熟,国内外投资环境仍然有差异,最大的风险,是投资收益的不确定。"前述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对记者称。

  一季度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3月末,保险资金运用收益为515亿元,平均收益率为1.07%。较2010年同期的1.23%,收益率略有下滑。市场人士认为,资本市场在今年一季度的表现较去年同期逊色,这导致一季度保险资金的投资表现相对较弱。但一种乐观的预期认为,在未来一段时期,资本市场回暖的概率较大,当前的时机,不失为配置投连险乃至未来的变额年金保险的好时机。

  "四道门槛"锁风险

  鉴于国际经验,变额年金保险对保险公司资本市场的投资能力要求很高,一旦经营不慎,有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试点该产品的保险公司,必须在资质上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经营投连险满三年;最近1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上一年度末及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建立了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

  显然,"四道门槛"会将一部分保险企业拒之于门外。某分析人士认为,"经营投连险满三年"的条件,对绝大多数人身险公司都不是门槛。在投连险1999年刚刚引入中国内地时,平安、新华及部分外资保险公司即向市场推出这一产品;时至2007年,几乎所有的人身险公司均推出投连险,即便当前没有产品在售(即停售),既往被保险人的投资账户依然存在。

  此外,申请试点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处于"充足Ⅱ类",即达到150%(及以上)。

  "这个条件是其中最严格的一条,是谓硬指标。"前述分析人士称,这有可能将一大部分保险公司拒之于试点的门外。当然,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一个动态指标,处在变化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股东注资、发行次级债等办法予以改善。

  相比之下,"最近1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约束,则被市场视作"弹性指标",但所谓的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是定义于处罚的机构,还是处罚的金额,还是处罚的次数,细则未出,一切都是未知数。

  至于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市场人士认为,这是一个技术问题,对有意申请变额年金产品的保险公司来说,这个技术问题相对"容易解决"。

  除了资质以外,保监会将对首期试点进行销售总量控制,销售额度不得超过试点保险公司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下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小者;同时规定,首期只允许提供低风险的4类"最低保证",对高风险的"最低保证"暂不允许提供;产品期限不得低于7年,每个符合条件的公司只能试点1个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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