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1.银保新政影响大
2011年3月13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此《指引》被业内称为“银保新政”),这是两大监管部门针对银保市场出台的较全面的规范性文件,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的首问负责制。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通过电话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先征得客户同意;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的商业银行人员;销售行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用语进行,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销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银行应该划分责任,防止相互推诿。银行将对保险误导销售、错误销售负责,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再派驻在银行网点。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事实上,银保新政至今已实施近一年。在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多因素影响下,具体而言,银保市场受到银行存、银保新政、央行数次上调利率三重因素的挤压,银保产品备受冷遇,寿险2011年同比增速大幅下滑已成定局。据悉,2011年上半年银保保费同比减少近400亿元后,下半年银保保费减少收入将超过500亿元,全年银保保费预计少收千亿元。
即便如此,银保政策似乎没有放松的意思。2011年12月14日,上海保监局和银监局联合推出《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对银保渠道的代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提出了违规后的处罚方式。在业内人士看来,此举意味着银保新政将在2012年得到强化,并会蔓延到全国其它地区。
正如同所有的转变一样,革新也有它的代价和成本。保险业在体味新政所带来阵痛的同时,必须认识到银保新政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别强调银保合作应当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2011年5月5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
《暂行办法》称,变额年金保险销售额度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报告中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较小者,这也意味着,保险公司最多不能销售超过80亿元的变额年金保险。
较之前的讨论稿,变额年金保险销售额度(指销售试点产品、获得保费收入的上限)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报告中实际资本的4倍与100亿元的较小者,实际出台的《暂行办法》对销售额度作了下调。
分析人士称,由于变额年金保险属于新上市产品,试点期间监管部门的重点更在于控制销售额度来降低风险。
此外,为控制风险,保监会还对销售渠道进行限制,本次变额年金保险试点销售渠道为保险销售员、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及电话营销等渠道进行销售。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称,引入变额年金保险这一在欧美保险市场的主流产品,是为了避免各公司在单一产品线、单一渠道上的过度竞争。
保监会总结教训称,国内引入变额年金保险在产品设计上不能有过分激进的保证利益,保险机构需要一套切实且相对透明、可监控的风险对冲机制,不能过于依赖第三方(如银行或再保险公司)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作为风险管理工具,对资本市场的极端情况需要重新审视。
保监会负责人称,监管部门为变额年金保险保证金加设了一套安全锁,要求在假设资本市场下跌30%的基础情景下,采用传统的静态精算评估法进行评估,以保证准备金提取的保守与审慎。
万能险、
投连险和
分红险,长期以来这三者构成了投资类保险的阵容。不过,2008年的一场大熊市,早已使得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放弃了投连险的营销;而2011年加息周期中万能险的不给力也显示了保险公司对于万能险的营销力度也渐渐趋冷;虽然分红险大家卖的热闹,但其能够为投资者创造多大的收益潜力,却始终是一个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变额年金的出现,无疑为投资型保险重新找到了一条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