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受益人可在保险期满后的三十日内,申请给付满期特别给付金。每份本保险的满期特别给付金为人民币1880元。如逾期不申请领取,满期特别给付金将自动转入投资帐产,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二十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投保人在保险期满之前解除合同的,本公司不负给付满期特别给付金责任。投保人在保险期满之前部分领取投资帐户现金价值的,满期特别给付金将按照领取比例相应减少。
六、可保选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在第二、四、六、八个保单周年日,选择投保本保险的一份新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合同”)。可保选择权应于规定的保单周年日后三十日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本公司视同投保人自动放弃可保选择权。新合同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人行使可保选择权时本公司相应规定和被保险人当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失能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费也不予以豁免: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漂流、赛马、赛车、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及其他高风险体育运动或娱乐活动;
(6)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一般条款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处理。
二、受益人或投保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若被保险人拒绝按照本公司的要求体检、鉴定或者未提供本公司所要求的声明,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一般条款第十七条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处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每份本保险的年交保险费为人民币1260元。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时,每年应交保险费为:
人民币1260元+人民币1200元×(投保份数-1)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投资帐户现金价值的,自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起,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按照领取比例相应减少。
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帐户现金价值后,以后每年应交的保险费为:
部分领取前每年应交保险费-人民币1200元×投保份数×领取比例
减少后的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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