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随时提出资金提取要求,并在公司核准后(一般不超过31日)从个人账户中提取现金(前5个保单年度部分领取需支付手续费),享受投资回报,满足不同人生阶段需求。
5、一份投入双重保障
无需额外支付风险保险费,即可享有意外身故保障,合同生效两年后,还可享有身故保障。更可选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幸福一生,尽在掌握。
6、账户透明价值有形
本公司将至少每周公布一次投资账户的单位价格,每年还将向您寄送详细的账户投资报告。您也可以通过热线电话、网站和银行代理网点获取及时信息,随时掌握投资状况!
保险责任
1.增值给付金:
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本公司将一次性向投保人给付增值给付金以用于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建立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该增值给付金等值于本合同的趸缴基本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列的增值给付比例所得的金额。
不同金额的趸缴基本保险费所对应的增值给付比例如下所示:
趸缴基本保险费增值给付比例
小于5万元人民币0%
大于等于5万元且小于10万元人民币1.0%
大于等于10万元人民币1.5%
2.持续增值投资单位分配: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则本公司将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其后的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向投保人的个人账户额外分配持续增值投资单位以增加其个人账户价值,每次额外分配的投资单位数等值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的投资单位数的0.5%(百分之零点五)。
3.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若本公司在正式接受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给付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给付金额等值于趸缴基本保险费及其利息加上本合同项下所分配的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之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若本公司在正式接受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给付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给付金额等值于本公司正式接受索赔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身故保险金之和。
上述身故保险金须按以下(1)至(2)项所列的方式计算:
(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两年内(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零;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两年后(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值于本公司正式接受索赔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10%(百分之十),且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为上述个人账户价值的10%(百分之十)与一千元两者中的较小者。
4.意外身故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且若本公司在正式接受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除给付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身故给付金额外,还将给付意外身故给付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意外身故给付金额等值于趸缴基本保险费及其利息加上本合同项下所分配的增值给付金及其利息之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且若本公司在正式接受索赔申请人的索赔申请书及相关索赔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除给付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身故给付金额外,还将给付等值于本公司正式接受索赔申请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且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则于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该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上述个人账户价值与五千元两者中的较小者。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