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宣传、片面介绍与概念混淆
保险公司组织印发或营销员擅自印发内容失实、夸大的宣传资料;利用网络、博客发布失实产品宣传;向消费者片面强调、承诺和夸大新型产品分红收益;混淆产品性质和经营主体;对风险和免责条款缺少明确提示甚至予以回避。
(二)同业诋毁、不当竞争
将自身公司及产品“优势”与其他公司及产品“劣势”相比较,影响消费者选择;利用同业公司的负面消息进行诋毁攻击;发放材料或授意营销员宣传同业公司负面消息,引诱客户退保等。
(三)不当销售
忽视消费者真实需求,造成“不知道的人买了不该买的保险”现象。如将投连险、万能险等精算复杂,风险不定的产品销售给收入微薄、抗风险能力弱、毫无金融保险知识的老人、农民等低收入人群,引发退保争议。
以重庆保险市场为例,2009年,某寿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的简单退保率高达52.34%,其中,投连险退保额约占退保总额的2/3。重庆保监局于2009年联合辖内部分保险公司对1000名城乡居民进行的调研显示,在有退保经历的被调查者中,43%因营销员误导而退保,33.3%因购买后感觉不适用而退保,21.2%因经济困难退保。据对信访电话投诉统计分析,涉及新型寿险的退保争议中,80%是60岁以上老年人在银行、邮局存款被误导购买保险产品,子女得知情况后要求退保而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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