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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财富赢家”保险计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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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具有理财功能的年金型人寿保险产品,以其中长期、安全、稳健、增值的特点,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在金融理财配置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担起规避风险、配置资产、管理财富等多项重要职能。
  4、万能账户:

  根据附加险《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以上1、2、3项自动转入附加险的保单账户,月复利计息;张先生可依据附加合同的约定和自身的需求,对保单账户价值进行部分领取,以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5、分红账户:

  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张先生享有参与分配泰康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主保险合同的红利来源于利差等,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预定利率假设等)的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可以现金领取也可累积生息。

  6、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如果张先生在年满60周岁后保险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保险金额的3。6倍,即生存保险金55908元,合同终止,不领则合同继续有效。

  7、身故保险金:

  (1)根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身故保险金为:

  (A)如果张先生在主保险合同的生效日至60周岁后该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已交纳的该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主保险合同终止;

  (B)如果张先生在年满60周岁后主保险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该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张先生年满60周岁后主保险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C)如果张先生在年满79周岁后主保险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2)根据附加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身故保险金为:如果张先生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张先生身故之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B)已交纳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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