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前,我网上发布了《犹豫期内应当准予减少智盈人生所附重疾险的之基本保额》,由于电话与平安公司交涉被按照惯例拒绝,5月21日我向盐城平安保险公司书面提出《关于犹豫期内申请减少附加重疾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的请示》,实施将所附重疾的基本保额由既定的8万元调整为5万元的追求。
2010年5月25日中午前后,盐城平安公司一自称姓朱的女士致电告诉我:“已将你的请示向总公司提交,领导经研究认为你的意见是合理的;不过最终批单可能会有一段时间,鉴于你要求25日前给予答复,故而先将当前进度告诉于你。”由于我担心这是诱惑我犹豫期内不提出退保的伎俩,故而,我承诺延迟一天到5月27日上午办理退保手续,除非此先接到平安保险公司同意犹豫期内减少保险金额的答复。
今天即5月27日上午9时,我到位于盐城市区迎宾南路与大庆路交界处西北侧的平安保险公司营业厅,提交《解除平安智盈人生寿险申请书》。《申请书》这样解释我退保的理由:
一、根据平安出具的《智盈人生附加重疾保障计划书》的“重要提示”的第七条及第六条内容,可以确切地知道:“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不包括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导致变更情形)在保单年度初进行。”由于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在保单年度初进行,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保单年度末进行”的提示中的后一个“保单年度”是指每个/各个保单年度的意思,故而在相同的语境下,该重要提示中的前一个“保单年度”前的修饰词也应当是“每个”或“各个”。即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在每个保单年度初进行,犹豫期属于第一个保单年度初,故而,我可以在犹豫期内提出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二、智盈人生保险合同第3.6(2)②规定“在本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只能申请1次。”但是,该条款应以符合“重要提示”的角度来理解,平安公司在计划书中明确“本保障计划是用于帮助您理解产品综合保险利益的说明性文件”,故而说明的文件不能违背被说明的文件,被说明条款的重点提示,想当然是被说明条款的内在逻辑或内在真谛。即,保险合同条款限在主险合同生效1年后一定存在一个逻辑前提,该逻辑前提恰恰成为首个保障年度可以破格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例外。该逻辑前提即是“犹豫期内没有提出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或者退保的前提下”。
提交上述申请后,柜台工作人员丁某向我出具了一页收取保险合同与解除申请书的凭证。离开保险公司赶到班上不到一刻钟,平安的朱女士拨通我:“总公司已同意你在犹豫期减少附加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烦你带来上午开具的保险合同变更材料收取凭证交回给柜台,撤回退保申请,我们将现场为你办理接受减保申请的手续。”
下午约4点半,我见到了朱某,我向她提出了会否存在诱我撤回退保申请,而最终平安总部减少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正式批单不能下达的质疑;如此将导致我在超出犹豫期后退保面临惨重的损失。朱某说:“就是总公司同意你的申请,我才可能通知你,我们通知你就是同意并满足你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请求,只是在我们平安的内部流程上,会有一个接受材料到办理完毕的时段或程序。”业务员韦某也现场书面承诺:“经公司审核同意为其在犹豫期内办理(附加重疾险减保),若在15个工作日内无法为其办理,引起客户不满而退保,导致客户沈先生的经济损失,由韦某承担所交保费和退保金之间的差额。”
在平安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及业务员的书面保证下,我撤回了退保申请,朱某向我开具了编号为NO.0000859514的减保智盈重疾至伍万的变更材料收取凭证。
可以确信地说,经过近十天的努力,我终于打破了中国平安公司在智盈人生万能险犹豫期内或首个保单年度初不能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禁忌。话说回来,也得佩服中国平安对于客户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的企业精神,对于犹豫期内原来不能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的很不经济的制度设计,在接受到客户的质疑或建议后,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快速变通与改进,是很不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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