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释义二),则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全残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后)自动终止。
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或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于该事故发生三天后仍然生存,并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则本公司除给付上述全残保险金外,再给付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等于该事故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额外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项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后)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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