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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预立新规严管“坏孩子” 重塑万能险发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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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针对部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方面资产负债不匹配,集中举牌、跨领域跨境并购,投资激进的现象,项俊波表示,要从严从重监管,切实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四举措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项俊波表示,少数公司虚假出资和虚假增资追求快速扩张,一些公司股东结构治理结构亟待优化。下一步要对股东进入保险公司严格审查,不能让保险公司成为“富人俱乐部”。
 
  针对一些保险公司存在的“一股独大”、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现象,项俊波表示,保监会将狠抓源头,解决公司治理缺陷和不足,进一步完善以治理架构、治理机制、透明度为三支柱的公司治理监管体系建设。将推动建立健全保险企业与产业资本的隔离机制,重点监管险企资本和资产的真实性,将从四个方面完善公司治理监管体系。
 
  具体举措上,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将严格股东准入标准,进一步修订完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严格防止“动机目的不纯”的投资者投资保险业。
 
  2010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进行建章立制,其后时有修改。今年8月,为了对股权管理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加以明确,保监会拟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现行版本予以修订。其“征求意见稿”的条款数量比旧规增加了一倍,将贯穿股权管理的具体环节。根据股东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险企经营管理的影响,将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财务类、战略类和控制类,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以防止保险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要强化股东穿透监管,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真实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制定《保险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重点关注股东义务、董事选任机制、决策授权机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和关联交易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防范治理僵局、管控失效等重大公司治理风险。
 
  今年8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否则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要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将进一步降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修订完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加强关联关系监管,强化对关联交易合规性和公允性的核查,防范“一股独大”带来的风险。进一步加强产融隔离,推动建立健全保险企业与产业资本的隔离机制,建立风险防火墙。
 
  近年来,根据保险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现状,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比例的规定时有修改。2010年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将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修改为“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保监会可以根据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相应条件的主要股东,其持股比例经批准可不受此限。”
 
  2013年4月保监会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而2016年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则拟修改为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1%。从目前保监会的最新表态来看,有业内人士指出,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将进一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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