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条款是国际惯例的条款,新保险法之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只有寥寥几家有这样的条款,比如现在叫建信人寿原先叫太平洋安泰的就是。这个条款说起来还真有些矛盾,一方面要如实告知,另一方面过了两年即使不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也要履行保险责任。我以为现在还不是推行这个条款的时候,因为国内的诚信体系没有建起了,医院的系统保险公司也不能自由查询,这个条款会造成大量的逆选择出来,但国家有决心保险事业国际化,也就硬推了。看看身边的代理人,都在有意无意的和客户说,你即使有什么病,也不要写,过两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客户也就不如实告知了,其实有些小毛病,告知了保险公司也用标准体来保,可是代理人怕节外生枝,就动员客户不告知,有什么后果,观察一段时间才知道。总之,我是建议你如果买保险,还是如实告知的好,别为了省点加费的钱,到时候万一有事得不到赔偿。
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辩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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