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里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这一项,是身故金的50%。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1、被保险人在16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后身故或全残:
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1、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2、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3、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的为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之差。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到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出生90天内投保的,保险责任自其出生90天后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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