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一次重大疾病赔付后就解除合同了吗,如果第二次重大疾病呢?
专家分析
正常重疾险出险,则重疾险赔付完后,该险种就结束了,即该重疾险险种的合同就终止了,“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赔付责任”,是一次性赔付,就如同寿险赔付一样。
除非特殊险种的特殊约定,可以有第二次的赔付,但是一般不会再就同一器官的同一种病再赔付,而是针对不同的病种再赔付,可以二次赔付就意味着它承担的保险责任和风险会更高,羊毛出在羊身上,自然这样的产品保费也非常不菲。
商业保险公司,是一种商业机构,它不是慈善和福利机构,它也要追求利润才能在竞争中生存。
保险秉持的是一种现代商业的金融互助机制“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念,以保险公司为媒介,把数以千万计的互不相识的人们以现代合约的形式,跨越时间和地域的障碍,组织成一个庞大而稳定的互助共同体,和政府和民间慈善团体一起,共同消弭我们每个人面对生、老、病、死和天灾人祸的惶恐和无措,帮助更多的人在寻常生活中找到内心的平和,以及生命的尊严。
金享人生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保障利益如下:
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保险金额+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1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按低、中、高等红利水平计算,如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还将获得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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