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有可能是银行拿错保险合同了,这事儿很常见。这两款产品差不多,只是‘太平财富成长三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比‘太平盈盛两全保险D款(分红型)’多了一个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而已。”该工作人员解释说。
专家声音
投保人有权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太平人寿工作人员的解释,冀先生不能接受。他说,作为保险公司的专业工作人员,怎么会犯拿错保险合同这种低级错误?而且,当初购买时明明承诺5年就能拿回本金,为何现在又变成了15年?他觉得太平人寿存在服务纰漏和销售误导,决定退保。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解除主要来自两方面原因。”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说,第一,保险公司不存在过错,投保人单方面提出退保。保险合同虽然可以解除,但是保险公司要扣除一定的费用;第二,保险公司存在过错,例如业务员代签名、违规销售等,投保人可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在本案中,保险单和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不一致,说明太平人寿工作人员存在明显过错。而且,保险业务员存在隐瞒,保险合同和业务员的讲解有误差,因此,我认为冀先生是有理由解除保险合同的。”此外,从法律角度看,由于拿错了保险合同条款,导致冀先生最初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杨律师建议冀先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年1月3日,本打算在银行存定期的冀先生,被驻点在建设银行货站街支行的太平人寿某业务员劝说买成了银保产品。当时,冀先生一再明确表示,这笔钱不能存太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年。因为孩子几年后要上大学,这笔钱是交学费用的。该业务员允诺,这笔钱5年后一定能取,让他放心。
前不久,冀先生需要用钱,拿出保单仔细一看,保险期限并非5年,而是15年。让他更没想到的是,“保单条款和缴费凭证上的险种不一致,难道太平人寿将我的钱‘偷梁换柱’了?”一想到这儿,冀先生心神不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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