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宽限期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所给予的宽限时间,保险法规定宽限期是为60天。
设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的非故意失效。未能如期交纳续期保费,大多并非是投保人故意不按时交纳,而是出现了暂时的经济困难,或因工作繁忙,外出,生病,遗忘等客观而未按时交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保险合同中途停效,关进一步增加合同失效和数量,如大多数未能按时交纳续期保费而终止,是会影响保险业务的稳定性,对投保人来说会使其有的保障彻底消失,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在宽限期内,即使没有交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依然有效,果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要承担保险责任,不过要从给付金额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但若过了60天宽限期投保人仍未足额交纳续期保费,则保险合同将会中止。保险中止后,只有提出复效,才会重新恢复效力。
保险宽限期是指保险合同到了其生效对应日该续交次年保费的日期,如果客户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时交纳保费,自保险单所载的具体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所欠交的保险费。
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但应扣除欠缴保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