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一天,冠县的老杨驾车出门,等开到村里的一条小路上,猛地一个急刹车,车翻了,很不幸,老杨在车祸中当场死亡。
家人料理老杨后事时,想起老杨当年交的一份人身伤害保险。
多年前,老杨在冠县一家保险公司营销部交纳了100元保险费,参加了两份家庭人身伤害保险。
妻子拿着保单找到了保险公司,不想保险公司竟给老杨扣了一个“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的大帽子。“投保人是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免除责任,该交通事故未经交警部门处理不符合程序。”保险公司给出这样的理由。
丈夫车祸致死,还被人捏造事实,妻子很气愤。
双方来到法院。
保险公司义正言辞,可就是拿不出老杨“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的证据。
法官表示,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是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死亡,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保险公司还称是公安机关对事故的处理程序不当,认为应由交警部门处理。该事故发生于农村乡间公路,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所指“道路”,按照有关规定此类事故应由所在派出所处理。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支付保险金2万元。
点评: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有的保险公司真的很狡猾,不得不防!(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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