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田先生去年1月买的车,新车当时的购置价为16万元,购车的同时他按照16万元的保额投保了车损险。今年续保时,工作人员仍然帮他按照16万元的保额做了保单,而田先生也没有在意。
今年2月,田先生的车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在理赔时,田先生根据保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6万元,但没想到被保险公司拒绝,工作人员告诉他只能按照车辆当时的实际价值14。75万元进行赔偿。田先生不明白了,“明明是按照16万元投的保,怎么只能按照14。75万元理赔,多缴的保费岂不是白缴了?”
保险专家解释说,保险遵循的“补偿性原则”,即理赔的数额不能超过汽车实际的价值。这是为了防止车主在通过保险事故得利。一般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规定,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保险专家表示,田先生在续保时,车辆已经使用了一年,已发生了折旧,实际价值已经低于新车购置价了,没有必要按照16万元的保额投保,而是应该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因为就算超额投保,多付了保费也无法获得更多的保障。
当然在投保时车主也不要为了减少保费,而选择不足额投保。因为在不足额投保的情况下,万一车辆发生事故,理赔时保险公司会按照车主的投保金额与车辆实际价值的比例,实行按比例赔偿,车主将无法得到全额的保障。所以投保时,在保险金额上车主要做到既不超额投保,又要足额投保。而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告知投保人,按照正确的保险金额投保,而不应为了多赚保费误导车主。(文章来源:东方网)
(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代表本网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