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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三十六计之十六——欲擒故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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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6年7月,A保险公司接到报案:被保险人王某称其驾驶的车辆在J市郊区出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称因要出国,急于理赔,同意协商处理。A保险公司查勘员立即赶往事发地,本应赔偿26万余元的案件,竟然同意14万一次性赔偿。

  理赔案例:

  2006年7月,A保险公司接到报案:被保险人王某称其驾驶的车辆在J市郊区出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称因要出国,急于理赔,同意协商处理。A保险公司查勘员立即赶往事发地,本应赔偿26万余元的案件,竟然同意14万一次性赔偿。

  A保险公司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王某车辆在2005年10至2006年7月已相继出险3次,虽然此次报案表面上报案信息真实,索赔资料齐全有效,但A保险公司还是觉得被保险人放弃索赔金额的部分过多而且急于得到赔款,其做法违反常理。于是,A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加大了对此次案件的调查力度。经过对报案现场复勘、走访事发现场群众及到交警部门核对取证等,最终初步认定被保险人有很大的骗保嫌疑,同时通过以往的几笔赔案档案进行分析,案件情况均大同小异,所以很有可能存在多次骗保。

  于是A保险公司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但从经侦部门反馈回来的信息分析,虽然证据确凿,但此案只有骗保动机却尚未构成骗保事实。鉴于此,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司的合法权益,A保险公司决定采取“欲擒故纵”之计,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于是,A保险公司明里以手续齐全,通知被保险人王某来公司领取赔款,同时暗中配合经侦部门做好沟通,在王某领取赔款后,由经侦部门迅速将其缉拿归案。通过经侦部门的审讯,王某供认了这一年中先后三次骗保的事实。

  原来王某第一次报案是真实发生的赔案,在王某顺利地从保险公司手中领到赔款以后,他忽然觉得自己发现了一条“快速致富”的道路,于是根据第一次理赔的经验,先后人为地“制造”后面这二次假赔案,涉案金额高达18万元。最终,王某不仅自己的发财梦落空,同时也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

  评析:对于“欲擒故纵”之计的使用,最知名的当属诸葛亮对孟获的七纵七擒。“纵”是过程,是手段,是为了最终达到“擒”这一目的。诸葛亮七“纵”孟获,目的在于拓展疆地,在于借助孟获使蛮人臣服,这也就是最终想要“擒”得之利益。

  本计的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等对手跑累了再“擒”,让对手在自认为有一线生机的情况下拼命挣扎,最终消耗完所有的体力与斗志,同时也丧失了反抗能力,这时就会手到擒来。会钓鱼的人都知道,鱼上钩时要把鱼“溜”到无力时才能稳稳地钓到,急于起杆则很可能造成断线或脱钩而失败;二是要善于把握机会,形象点讲就是等到皮球吹大了再用针扎。皮球吹大了,自然球皮就变薄,扎起来就会容易些,甚至有时不需要针扎,它自己也会爆掉的。故意加以放纵,给对方可乘之机,让他丧失警惕,积累更多或更严重的错误,终被“擒”住。有些的故意退让也是同样,会让对手产生骄纵与自我膨胀、士气松懈、疏于防范,则我方便有机会轻而易举地将其攻破。

  “欲擒故纵”使用的核心与关键点在于一个“纵”字。所谓的“纵”是有条件的、有目的的和有分寸与限度的,不是要放跑,而要跟随,只是不要太过逼迫,而最终的目的还是要“擒”住。因此,既不能“左”也不能“右”,“左”了就会因为舍不得到手的小利益而无法“擒”得更大的利益;“右”了则会把到手的既得利益拱手让人,甚至“纵虎归山”带来祸患。(文章来源:证劵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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