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保险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购买保险的人也日益增多,但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的一些免责条款往往被忽视,引发许多保险纠纷。昨天,记者在兴庆区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该院受理的姚某与保险公司一案,就是因为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合同内的免责条款未认真阅读和掌握,导致在权益受损时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2006年1月6日,姚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祥两全分红型保险,在人身保险投保书上,她签字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对所投保险种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处理条款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2007年至2011年,姚某按约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2011年11月4日,姚某怀孕31周时,因胎盘早剥、早产急诊住院,入院后进行手术治疗,于当年11月12日痊愈出院。后姚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向姚某作出拒绝理赔的通知。姚某想不明白,自己交了这么多年的保险费,就是为了生病或发生意外时能有个保障,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保险费岂不是白交了?姚某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来在《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注明:被保险人流产、分娩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以上免责条款的后面都有姚某明确了解免责条款内容的签字。主审法官解释,保险的作用就是对被保险人因为生病或意外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保险合同中对投保人的权利和能够得到理赔的情况有明确约定,此次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属于保险条款中免责的事项。因此,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合理预计自己所能获得的赔偿。(来源:宁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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