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还从广西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这样一则案例,司机胡先生为名下的一辆货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后,发生事故,损失11万元。A保险公司理赔后,B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为此,司机胡先生将B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审理判定: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文禁止两份交强险同时受偿,所以两份交强险均有法律效力,判决两家保险公司以11万元为总的上限,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两家保险公司各理赔5.5万元。
记者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了解到,业内对重复保险有着明确的定义,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险种,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像胡先生就是典型的重复理赔,财产险重复投保不能获得双倍赔偿。
“再举一个例子,如果投保人仓库的价值为100万元,他分别向两家公司投保,保障额度分别为80万元、120万元。如果仓库意外完全损毁,根据实际的损失和投保额度的不同,A公司应该按比例赔偿40万元,B公司应该赔偿60万元,而不会按照合同上的保障额度去理赔,否则投保人会白赚100万元,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的一名保险代理人表示。
“根据最新的《保险法》,案例中的两家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比例,向投保人返还保险费,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记者向业内人士了解到,财产险不宜重复投保;人身保险方面,报销型医疗保险、未成年身故保险也不宜重复投保(相关法规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上限为10万元),重疾险、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则不存在重复投保情况。
3重复投保后怎么办?
“不少投保人都关心,如果有重复投保的情况,应该怎么办。”朱顺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邕宁支公司经理朱顺福表示,目前市面上大多数的财产险都是一年期的;而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未成年人意外险,也往往是一年一交,或者作为分红险的附加险,一年一交。如果投保人不提出的话,系统会默认来年续交。所以,一旦发现,均可以在下一缴费期来临之前停掉。”
朱顺福说:“正因为如此,我们就需要投保人不要碍于情面瞒着代理人,如实告知投保的情况,以免造成重复投保,或者重复投保了却不自知。”
“有些投保人投保了多份重疾险、意外险等,也将此称为重复投保,其实这是不严谨的叫法,准确地说应该是加保。”朱顺福说,理论上,加保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保障,但是有投保人犹豫期过后才认为没有必要或者承担不起,退保又往往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建议可以通过降低保额、减额缴清、暂时失效的办法,来缓解经济上的压力,降低保额相当于部分退保,比如说年缴1万元,5年后改成年缴6000元,保险公司退还其中已经缴纳的两万元的现金价值。减额缴清则是原本缴纳10年的,只缴纳8年,但是保单继续有效,但保障额度降低;保单暂时失效后,两年内可以复效,但保险公司有可能要求重新审核,投保人的保费有可能会因为自己年龄增长、患疾病的几率增加而水涨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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