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资金来源和投向的确定性而言,保险资金和养老金等属于来源更加确定,而基金或券商理财产品则是投向相对确定,这是两类资金的重大区别。比如保险资金除了与基金和券商一样的证券投资渠道外,还经常投资于抵押贷款/债权计划和房地产等其他大类资产。由于在不同经济环境中各大类资产的业绩表现可能有天壤之别,资产配置战略不同的保险资金其投资业绩也就相差甚远;又由于不同投资工具的收益风险差别巨大,它们适用于对不同保险产品的匹配。但资产配置战略的成败要在中长期内才能显现出来,对操盘人员而言,它有时简直像一种信仰,必须内心足够强大才能坚守。而保险资金负债的长期性需要这样的判断和执着。这就是出台该办法的必要性所在。
该办法与具体投资工具管理办法的一个重大区别是,它主要采取的不是鸽笼式量化约束,而是采取了“谨慎人”模式。
比如普通账户与独立账户如何“严格区分”,早在2006年就出现过对于同一家公司股票投资上限5%计算基数的争议,这次终于明文规定:“计算普通账户各资产的投资比例,其计算基数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和独立账户资产金额。”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04年8月到2007年7月间,已经推出过关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四个规章。与之前的快节奏相比,时隔五年多才出台的《实施细则》足见其谨慎。
首先在投资限额方面,2007年《办法》规定境外投资总额上限为上年末总资产的15%,确立了大类资产限额境内外合并计算、单笔投资限额境内外相同的原则;《细则》沿袭了2007年的规定,增加了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10%的规定。时隔5年后仍然不提高上限比例的投资渠道,这恐怕是第一个。
从境外投资品种来看,《细则》对2007年渠道追加了一些限制,然后进一步放开了房地产及REITs的投资。
从境外投资主体的情况来看,《细则》对五类相关机构都做了补充规定。投资委托人方面,提高了门槛。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需要关注的是和2006年发布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办法的区别,我们发现,在当初债权、股权和物权计划三种探索中,经过六年的实践,债权计划脱颖而出,成为可以向非保险机构推销的一种投资工具。其实质就是基础设施债权投资的私募基金,它已经成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推向社会的一种投资工具。
两项衍生品新规
险企早就参与衍生品交易,此次发布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最引起市场的关注的是,如何落实“只许对冲保值、禁止投机”的原则。
前者规定,险企可以自行参与,也可委托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参与衍生品交易;除对冲现有资产外,还可对计划在未来1个月之内买入的资产进行对冲。除了一系列内控指引外,有一个量化规则,就是对冲未来1月拟买入的资产时,若未按计划买入资产,应当在5日内平仓相关衍生品。
后者也有一个量化规则: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实行“多空两条线”,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险企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险企投资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20%;另外还有一系列的单项投资上限。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先看不动产,首先在投资资格上,财务安全性指标骤降:废止了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要求,偿付能力要求从150%降到120%;对自用性和投资性不动产做出了条件区分,自用型房地产的投资能力要求放松但限于动用自有资金;其次是大幅提高投资比例、延长定期报告时限:投资性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的合并上限从10%提高到20%,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上限从3%飙升到20%。
再看非上市股权投资,对险企投资资格的财务要求除了放弃盈利和降低偿付能力指标外,净资产要求从10亿元降为1亿元。这是什么概念?根据2009年9月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2亿元。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最令人瞩目的是将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上限从2010年规定的不超过险企上季末总资产20%提升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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