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朋友的咨询目的很明确,在这之前也已经有了一定的保险知识,或只想补充单方面的产品。像这种情况的话,如果“专家”直接丢一大堆问题给到自己的确有点头疼,也没必要一一回答。像这种情况就需要大家明确自己的需要,是帮宝宝咨询,单纯只想购买一些旅游意外险,还是家庭整体规划等等,第一时间告诉“专家”,这样节省了双方的时间,也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
四,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是否有大小三阳,高血压,脂肪肝,糖尿病,胃溃疡以及心脏方面疾病,包括其他一些比较严重的疾病。是否抽烟?怀孕(几周))
这块很重要,各位在咨询时一定务必要如实告知,一方面是保费费率以及投保规则上的影响,如:某些公司抽烟和不抽烟费率不同,抽烟会更贵
孕妇28周内才可购买保险,超过28周后无法购买,等产后满2个月才能购买
大三阳基本是拒保的
小三阳基本是加费15%等等
另外就是《新保险法》被好多人拿来滥解释,其中也有一部分"专家"用来诱导客户故意不如实告知,将来一定又会造成社会对《新保险法》的质疑,最终有可能又嫁祸在保险公司。
关键问题不可抗辩条款P3
P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除合同,在我们的理解中有3种情形,
A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时未告知的事项不会导致现在的保险事故,在旧保险法下,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如果重新按当时的情况核保,是符合承保条件的;
B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时未告知的事项直接导致现在的保险事故,但是如果重新按当时的情况核保,是可以承保的,可能是加费;
C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时未告知的事项直接导致现在的保险事故,如果重新按当时的情况核保,是绝对不可能承保的;
A不用讨论。
对于C,保险合同从一开始就是失实的,显失公平,就不可能订立,所以2年后保险公司不赔,能叫“解除合同”吗?此是其一。其二,保险公司是不是会从其它法律条文中,申请追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呢?
B情况,介于两者之中。
P7“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解读:
这里我们应该注意,保险责任中的一些规定,自然避开了隐瞒告知的法律风险,比如:“自投保之日,多少天多少天之后,首次出现之症状”,以及一些除外责任。你买保险没有如实告知,但是,你看医生时必然要如实告知,所以曾经患过的疾病及出现的症状必然列出。
所以,申请理赔时,该疾病不是首次出现的症状,理赔能顺利吗?不客观研究保险法,吃亏的还是自己--因为解除合同,可能还退保费,不解除合同又赔不到,岂不是很惨?退保,自己则要承担损失。——所以,不要到理赔时怪保险公司或保险法骗人,自己应从一开始就抱平淡之心,诚信做事。买保险就是买保障,而且是确定的保障,保险一旦要用时,就是自己最不顺的时候,所以,确定和安全是第一考虑的要素。
如实告知,该体检体检,该加费加费,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任。
五、参加社保情况(没有/农村医疗/综合保险/城镇社保)
最主要就是看有没有社保,没有的话现在以及退休后的门诊,住院等医疗问题和养老问题都是需要考虑进去的,另外就是建议没有社保的朋友自己去缴一个,还是那句话,社保是饭,商保是菜,别指望通过吃菜吃饱。
六、平时上下班交通工具是什么?如开车,谁驾驶?是否会出差?出差频率是?出差的主要交通工具是?
这块就会根据每个人平时的交通工具以及出差情况去进行意外,定寿等产品的细分选择,比如自驾的“专家”会推荐偏重自驾保障或多倍赔付的意外险产品,以及需要可以报销进口自项目的意外医疗险产品。飞机比较多的话,意外险选择上也会推荐有飞机3倍赔付的产品,产品设计选择上会更有针对性,也尽量选择费率最低的产品。
七、双方的工作内容和职业?
不同职业风险等级不同,很多人都知道风险等级高的买一些风险类产品费率会更高,但不仅于此,并不是所有职业都可以购买人身以及医疗健康类保险产品的,所以对于这块,大家也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专家”,不要忙到最后像版主说的原来是个防暴警察,除了养老保险外基本上什么都不能买.。.
我这里所列举的问题只是其中一部分,还有一些没有列举出来,也希望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能有更多的“专家”帮助客户以正确的方式和心态来咨询保险,多一些耐心,少一些抱怨,我也期望所有人都能顺利健全自己的家庭风险机制,买到合适自己的保险产品,也期望大家这辈子都没机会用到(养老以及返还功能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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