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机构借用银行声誉”
文件还警示了第三方理财机构借商业银行声誉增信的状况。文件称,一些第三方理财机构仅在商业银行开户,但在外宣传中擅用资金银行托管等词语,或在企业产品推荐资料中,声称与商业银行在产品设计和筛选方面有深度合作。
对此,文件要求银行在为以投资公司、理财顾问公司等形式命名的第三方理财机构办理开户时,严格审核资料,加强日常走访和管理。
针对第三方理财机构可能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或零售业务部门搜集符合标准的客户名单和信息的行为,上述文件亦发出警示,要求银行应高度重视客户的信息安全。
除此以外,文件还要求银行加强对高净值客户和本行开户的第三方机构账户资金监测、资金划转控制,高度关注单一或区域性分支机构较集中的个人客户资金流出,从事前防范客户因购买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产品投资受损时,银行的连带责任及基层员工操作风险。
重点“关照”私人银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的下发范围包括在沪各中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异地外资法人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及“私人银行部”。
一位大行在沪分支机构的零售业务负责人指出,从官方渠道看,银行与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合作多存在于私人银行部。
“银行网点只允许代销监管部门许可范围内的产品,譬如保险、基金等。而私人银行代销的范围会代销范围大一些,部分代销产品监管层是以客户资质来确定的,而客户资质一般以客户的资产情况来衡量。”该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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