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张天华表示,未曾收到详细的保险条款,只有一张保单和保险发票;被告在保单中对保险项目和权利义务均做了明确的规定,符合合同构成的要件,原告诉请没有超出协议范围,被告未告知保险条款,被告所述条款应认定无效。
保险公司则认为,保单和保险条款是一个合同关系,如果旅行社没有把保险条款交给张天华则不构成保险合同关系;即使张天华有证据证明保险合同关系的存在,旅行延误、行李延误等事项在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的定义,根据条款定义,被告仅认可发生了旅行变更的情况,并且仅对原告的“预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进行赔偿,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损失的具体数额。
两项赔偿获得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虽然签发了保单,却未履行交付保险条款的法定义务,若在本案中适用被告单方制作却未交付的格式条款解释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则显失公平,故原被告保险合同关系成立,涉案的保险条款在本案中不能适用。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能否获得理赔的关键在于如何解释保单约定的保险项目,以及原告能否证明相应的事实和损失的发生;法院根据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对原告所主张的各项保险项目赔偿金额的诉请进行合理的认定;对于旅程延误和旅程变更事项,原告有证据证明事实的发生,故予以支持;而对行李延误、随身财产受损、及事涉慰问费用补偿事项,既没有证据证明事实的发生,也不合常理故不予支持。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张天华保险金人民币8400元。
理财金手指:购买旅游意外险注意事项
如今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国人开始把旅游当成充实人生体验和享受人生乐趣的重要渠道。出门在外,难保不出意外。而旅游意外保险由于低廉的保险费率、特定的保障范围、加上一般不会受到性别、工作、年龄等个人因素制约,网上轻点鼠标就能完成投保,因此成了驴友在旅途中必不可少的好帮手。
但在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时,有几点需要消费者特别注意:
首先,买保险和买其他日常消费品一样,要挑选适合自己的。所谓适合自己,指的是保险的具体保障范围应该符合自己此次旅游的特点,并非保得越多越好,也并非越便宜越好。
因为旅游意外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虽然大体类似,但具体的保障利益会有一些差别。比如境外自助游可能会面临的意外就比跟团游多,包括发生迷路、意外受伤、出入境受限的可能性要更大,因此自助游的保险覆盖要求就更高;又如常规城市景点项目和参与登山、攀岩、滑翔、潜水、冲浪等高危旅游项目所面临的意外风险系数大不相同,前者没必要购买包含那些高危项目的保险,否则多交保费反而浪费,而后者则一定要购买包含这些高危项目的保险,否则一旦出险,很可能遭遇拒赔的窘境;再如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治安不太好,偷窃、抢劫事件时常发生,社会构成复杂或出现自然灾害的可能性较大的(如每年特定季节经常有台风、飓风出没),在投保时应该格外注意。保险合同中一定要有针对行李丢失、盗窃、护照丢失、旅程更改进行相应赔偿的条款。在上述案例中,正是由于保险条款中对旅行延误的赔偿有明确的规定,才使得张天华的这部分赔偿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其次,虽然旅游意外保险价格不高,但买保险也应货比三家,挑选物美价廉的。与其他保险相比,旅游意外险的保费和保险赔偿金额的设定都较简单,保障范围也比较明确,通过简单对比就能发现性价比最高的保险。
第三,在填写旅游意外险的投保单时,一定要仔细、正确、规范填写投保相关信息,切不可因为保险金额低、时间短而疏忽大意,万一真发生意外,如果填写了错误信息,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第四,对于跟团游的消费者来说,应在签署旅游合同时了解清楚旅行社的报价在包含了旅行社责任险之外,是否还另外包含了个人旅游意外险。如已包含,则应了解具体的保障范围和赔偿金额,如果认为保障范围不够或意外赔偿金额过低,则还可另行补充购置保险。一般来说,医疗类旅游意外险属于补偿性险种,没必要重复投保形成超额保险,而意外身故保险则应根据自身年龄、负债和家庭情况而定,对于有未成年子女尚待抚养或身负房贷的消费者来说,意外身故的保险金额可以适当设置得高些。
最后,在选购旅游意外保险时,经常能看到保险公司喊出类似“保费仅需20元,意外保障高达20万元”等口号吸引消费者,尽管合同约定的保险最高赔付金额可能有20万元,但意外发生后,所能得到的很可能并不是最高赔付金额。最高赔付金额往往需要以意外身故为条件,而意外致残则只能根据残疾级别给予相应比例的保险赔付。此外,保险公司经过界定认为投保人伤害并非完全由意外事故造成,而是部分由自身机理性原因造成的话,保险赔偿金也会打折扣,或者界定为意外事故但没有按约定及时救治导致身故的话,也可能得不到100%赔偿。对于保险公司可能在出险后想尽办法减少赔偿金额或拒赔的情况,消费者在旅途中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凭证,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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