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尚未完全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应该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群体,尽管通过农民养老、新农合和农民工保险的推进,可以解决劳动者医疗和养老金问题,但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仍不能完全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险覆盖农村依然是个难点,亟待商业保险发挥补充作用。
商业保险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在辅助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能、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对我国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着积极作用。
1、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水平。我国已经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商业保险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加大对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社会保障等群众切身利益攸关领域的业务发展力度,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多样化的需求,提供更高层次和更高保障水平的保险保障,才能既为国家财力所承受,又可动员各方力量提高社会保障整体水平,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有利于丰富社会保障体系的层次结构。随着我国社会的多元化以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障需求的差异化将越来越明显,商业保险可以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细分保险市场,扩大经营领域,不断开辟新险种,提供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增值服务以及更高的保障程度,有效地弥补社会基本保障的不足,满足更高层次的差异化社会保障需求。
3、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运行效率。现有的社保资金运行,主要采取现收现付和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模式,而社保基金收支的不平衡随着老龄化的到来愈发严重,如果社保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无法保证,必将面临严重的支付危机。目前许多国家在社会基本保险的运作方面,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都引入了市场机制,即通过选择专业保险公司来管理养老基金,政府则采取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方式进行监督。
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尤其是外资保险公司的陆续加入,使现有的保险市场格局和营销方式都面临新的挑战。因此,展望未来,管理当局应在以下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思考:一是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统筹发展的顶层设计,推动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建立跨部门领导协调机制,协调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运行体制的关系,更好地为社会保障体制服务;二是加大对养老、医疗和农村保险领域的开拓力度。我国正处于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速时期,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远落后于城市。养老和医疗保障需求特别是农村居民的保障需求非常巨大,仅依靠社会基本保险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三是进一步引入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商业保险应坚持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安全管理、社会救助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有效整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资源,形成不同组织机构分工合作、各方面共同参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管理新模式;四是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大财政税收方面的政策支持,提高保费税前列支比例,充分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能促使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商业保险市场中来,实现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支柱作用;五是深化社会保障体系、医疗卫生领域体制改革。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多种方式的合作,探索保险公司参与社保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的多种途径,为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域体制改革。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多种方式的合作,探索保险公司参与社保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的多种途径,为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域体制改革。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多种方式的合作,探索保险公司参与社保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的多种途径,为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域体制改革。鼓励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多种方式的合作,探索保险公司参与社保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金发放的多种途径,为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