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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人寿保险财产分割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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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至于因婚姻变故导致生活窘迫。这两个目的都是保险的应有之义,但是否可以理解为保险产品是转移财产的利器呢?我们就此进行分析,你觉得呢?

  时下一些保险公司推出了很多寿险产品,试图说服客户购买保险可以帮助处于相对弱势一方扞卫他们的财产权益。是否真的如此呢?现以H保险公司的年金保险为例(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年金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凡出生满30天且健康的婴儿至70周岁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日24时仍生存时,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金额;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当日24时仍生存,除当期年金,保险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支付满期年金;如果被保险人于首个年金领取日24时之前身故,或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照现金价值与已交保费总额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受益人。投标人还有权参与保险公司的分红,视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而定。

  很多家境富裕的女性尤其是一些全职太太购买此险种,且缴费金额不菲,目的通常有二:给子女未来的教育、婚嫁有一个保障;给自己的未来生活有一个保障,不至于因婚姻变故导致生活窘迫。这两个目的都是保险的应有之义,但是否可以理解为保险产品是转移财产的利器呢?我们就此进行分析:

  一、保险产品及相关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区分这一点是决定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前提。《婚姻法》对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予以明确,能否在离婚时被分割更是缺少法律依据,通常司法实践中在未领取退休养老金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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