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到年金,如果是婚后购买,在无夫妻财产约定下均认为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其货币资产权属通过缴保险费行为已经转移至保险公司名下,依照婚姻法规定,保单的相关权益(如分红)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则应该分段计算:婚前的保险账户余额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缴费部分及年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寿险产品能否成为弱势一方的保障?
某女老板,风光时家庭资产上亿,但其夫染上赌博恶习,数次澳门豪赌导致倾家荡产,虽然离婚时男方净身出户,仍给女方留下近千万债务。类似这样的情况,配偶一方(通常是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希望通过保险凝固家庭资产是完全可以的。通俗说就是在家庭货币资产充裕时,切割出一部分用于购买保险,虽然不能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可以有效地缩小家庭的货币规模,避免或限制一方或双方非理性支出。
如该款年金产品,保险费可以趸缴也可以分期支付,但是保险金的获得一定是未来分期获得的,不论将来家庭收入如何波动,都会获得稳定的经济补助。从这个意义上,购买年金一方面可以约束家庭的非理性支出,同时可以对未来的生活提供保障。
三、是给子女购买还是给大人购买更有保障?
从保障的角度,通常都认为应该保大人(以大人为被保险人),因为大人是孩子最好的经济保障。但是出于财产分配的目的,其实给子女购买可能更合适。例如某女为儿子将来留学考虑,以儿子为被保险人投保教育年金,该保险权益就转移到儿子的名下,不会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儿子身故除外。如果给投标人本人或配偶购买,则应该购买60周岁才能领取的养老年金,配偶和投保人已经携手度过大半辈子,此时领取的每期年金都是用于老年的共同生活。如果配偶中途与其离婚了,投保人可以变更被保险人;如果以投标人本人为被保险人,则可以变更受益人,如此未来的年金收益不可能被分割或被已离异的配偶获得。
至于购买保险是否能够达到离婚时多分财产的目的,这本不是保险的客观功能,从立法本意上,也并不赞同夫妻一方以任何手段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多分多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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