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康人寿大连分公司快速处理一起务工意外导致死亡的案例,及时向受益人给付理赔保险金30万元。被保险人张女士系大连某开发有限公司员工,2013年12月,该单位为员工购买了泰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年缴保费480元。
2014年1月15日,被保险人在工作时发生意外身亡。事发后,其所在单位随即报案理赔。接到报案后,泰康人寿大连分公司高度重视,公司团体保险理赔小组第一时间前往现场了解情况。
经调查,被保险人身份、理赔资料及意外事故真实,属于保险保障范围,泰康人寿大连分公司次日便做出正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的理赔决定。在张女士家属递交理赔资料后,分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支付理赔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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