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判断看过错
袁某与陈某是多年老友,凭的是朋友间的道德诚信制约,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虽然对盈余分配进行了口头约定,但对亏损后的责任分担却只字未提。在资金亏损、袁某要求返还本金及支付约定回报的情况下,陈某搪塞拖延、置之不理。
在保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后,亏损的部分到底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委托理财纠纷的审查处理,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且仅当受托人的受托理财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委托财产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受托人正确履行了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就无需对委托人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由委托人独立承担责任。此外,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如果委托人明知受托人违约操作,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其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本案中,委托人袁某直接向受托人陈某交付货币资金,并采取全权委托的方式将资产交与陈某管理、投资。关于投资品种、交易价格、投资数量、交易时间等具体操作都由陈某自己选择,陈某实际上享有了理财财产的控制权、处分权,袁某自交付资产后,便不再管理财产,除了分红,也没有对陈某的理财行为进行监管,最终造成了难以挽救的损失。由于陈某对资金的增减十分清楚,而袁某却恰恰相反,两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另外,当袁某将委托资产交付陈某后,对陈某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实际无法控制。
因此,按照责任分担原则,陈某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袁某承担部分责任。对于亏损应由陈某向袁某赔偿主要部分,具体比例由承办法官根据案情自由裁量。
委托理财法律环境亟须改善
委托理财是我国证券市场新兴的一种资产经营方式。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委托理财行为更加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但是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委托理财问题层出不穷,黑洞频频曝光,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委托理财乱象迭生
据记者了解,2014年春节刚过,祝某就一纸诉状将梁某告上了江阴法院。原来,祝某将1000万元交给梁某炒股,两人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梁某对这1000万元进行理财,期限为1年,承诺1年收益20%。1年过去了,别说收益,本金也已亏空,后悔莫及的祝某只能求助于法院。
近期,这样的案子屡见报端。环卫工人李女士把所有的积蓄都交给了信任的亲戚进行理财,在她眼中,这位亲戚“赚钱就像捡钱一样简单”;40多岁的卢女士把自己准备买房的钱委托别人理财,想“翻倍赚回来,去买套大房子”;连单子也不会填的股民老王照样炒股,他想着“反正每天报纸电视上有那么多专家帮我研究”……为了赚取更多的钱,有人不惜借高利贷、以住房抵押贷款、用信用卡提现等方式获取资金,殊不知,这些委托理财方式有可能风险重重。
一般来说,委托理财是由委托人在证券公司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划入货币资金或通过转托管的方式将原先购入的证券资产转入新开设的账户内,在这种情况下,管理多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但由于不知“海中”深浅,又想很快“摸到一条大鱼”,不少尚未学会“游泳”的投资人选择把资金委托给身边有经验的亲戚朋友或熟人代炒,那些自称有门路的受托人手里攥着大批委托人的钱潇洒弄潮,却没想到一旦投资失误,有可能法庭相见。
记者发现,委托理财除了潜藏着专业风险,受托人的道德和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由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通常都没有具备法律效力的委托协议书,全凭亲戚或朋友间的道德诚信制约。面对大额资金,如果受托人的诚信道德不过关导致资金出现问题,委托人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往往会陷入追讨无门的境地。
从制度层面着手求解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用于规范委托理财行为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江阴法院法官认为,单靠司法制度已不能满足化解委托理财纠纷的需要,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市场运作模式,从立法、监管和制度等多个层面着手,完善委托理财的法律环境。
目前,涉及到委托理财的部门规章只有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但这只是一部证券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对象仅限于证券公司,对其他委托理财主体没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尤其是对自然人的委托理财属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因此,要改善委托理财的法律环境,首先应该从立法着手,制定单独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直接对委托理财行为的效力进行规定。在责任认定上,不仅要追究民事责任,还应按照刑事、行政法律的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的相关责任。
其次,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监管部门入手,对监管组织进行调整,统一构建。法官建议,设立独立的委托理财业务监管机构,或者授权证监会对所有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管。近年来,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纷纷推出的理财产品,其本质上都带有委托、信托的内容,但由于我国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因此,要加强监管协调,探索并制定针对业务和消费者的统一标准,促进理财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此外,随着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日益增多,人民法院面临着较大的审判压力。证券业是具有较强的自律性和专业性的行业,因此,可借鉴国外及我国以往行业仲裁的经验,建立证券行业的行业仲裁制度,既可以有效、及时地解决行业内纠纷,也可以缓解传统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的案件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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