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保险意识,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很多消费者通过保险进行理财,既可以增值又可以获得保险方面的包装;但是很多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因为对保险基本知识了解不够,经常在理赔上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比如车辆在转让过程中,未完成相关保险过户手续而发生事故,就容易发生保险理赔上的问题。
某寿险公司公司客户经理向记者介绍了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了解这些保险基础知识,有助于市民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明确责任义务,更轻松地驾御保险这一投资理财产品。
A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也就是说,投保人必须与你要保的人或者物有关系。比如说投保人可以为自己产权下的房子买保险,而不能为别人的房子投保。”张经理说。
B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均有义务告知对方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双方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要求具有“最大诚信”。否则,按民事立法规定,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即是说,保险公司询问投保人什么,投保人必须如实回答,投保人询问保险公司什么,保险公司也必须如实告之。“比如有些老年人购买健康类保险,在投保之前就已患有一些随时可能发病的重大疾病,但投保人却对病情故意隐瞒,不告知保险公司真实情况,在保险合同期间,被保险人隐瞒的疾病病发或病逝,保险公司有权以投保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为由,不予理赔。对投保人来说,本应得到的保险赔偿因为自己的不诚信造成了损失,还得不到法律支持。”张经理说。
C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也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理论上容易区分,但在实际上操作中却相对复杂,因为很多事情的结果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举例来说,某人购买意外险后,独自骑自行车外出旅游,在旅游的路上不小心摔倒,引发心脏病,最后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根据近因原则,此人死亡的最直接、最起决定性的原因是心脏病发作,而不是意外摔倒,但他外出之前购买的是意外险,因此他不能获得死亡赔偿。但如果他购买了疾病死亡保险,则可以得到赔偿。
D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简单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通过获得赔偿而发财,保险公司只会赔偿你的损失。
张经理对此解释说,比如一个人同时在2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私家车购买了相关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如果该投保人要求A保险公司进行所有理赔,那他就不能再到B保险公司再次要求理赔,尽管他在两家保险公司都投了保单。当然,他也可以选择两家保险公司都理赔,不过,两家保险公司赔偿的总和也不能大于他所受损失。再比如,某投保人生病住院用了1万元医疗费,而他买的医疗保险报销额度是2万元,在实际理赔时,该投保人最多也只能报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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