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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慎选理财型保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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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调解员们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现场向刘女士告知其父亲刘先生购买的是保险产品,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说明,且保险产品除了有理财功能外还有其他保障功能,不能简单地与股票、信托等其他投资产品进行比较。你觉得呢?

  【案情简介】

  投保人刘先生,70岁,2009年通过某银行为自己投保某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产品,趸交保费50000元,保单于2014年9月19日期满。投保单及回执均为本人签字,保单回访为新保回访成功件。

  2016年年初,投保人刘先生委托其女儿刘女士到保险公司办理满期领取手续,得知此张保单满期领取金额本金加收益仅为57000余元。刘女士对此不认可,称投保时销售人员告知其父亲保单收益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且表示保单已满期一年多,其间从未接到公司任何通知领取的服务,现父亲身患重病,急需用钱,发现保单收益与当时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严重不符,坚决要求公司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补偿。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保险公司随即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投保人刘先生委托其女儿刘女士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们首先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刘女士对投保过程及签字等事实现场予以确认,称投保人年龄较大,不懂保险产品,仅以为到银行就是存款,而且当时公司销售人员口头宣传收益高,能达到10%以上,但现在保险到期,发现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收益,且与信托等投资理财差距很大,对保单满期后保险公司支付的收益不认可,坚决要求本金加收益给付8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在刘女士投诉后,公司经调查核实了解,销售过程完全合规,在承保环节中无瑕疵,且是投保人亲自购买,保单回访成功,无法满足客户现在提出的诉求。

  调解员们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现场向刘女士告知其父亲刘先生购买的是保险产品,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说明,且保险产品除了有理财功能外还有其他保障功能,不能简单地与股票、信托等其他投资产品进行比较。与此同时,向其说明投保单为投保人刘先生本人亲笔签写,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公司无法满足其相关要求。但刘女士表示,其父亲之所以购买了此款保险是相信销售人员所口头宣传的高收益,忽略了保险合同本身的内容,现父亲身患重病,急需用钱治病。

  经过调解员们现场耐心的沟通说服,最终刘女士同意了保险公司的解决方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案件评析】

  第一,建议老年人去银行存款、购买理财产品最好有成年子女陪同。主要原因是老年人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有的甚至不识字,对于现代金融业各种新型产品缺乏正确认识。第二,针对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对于收益不确定性的保险产品,建议保险公司不要推荐客户购买,若客户坚持购买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各项服务性工作,以保证客户购买的保险产品确实为客户所需。第三,提醒老年人谨记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保险合同较复杂且专业性强,建议老人在办理业务时,如不能确定收益风险,可先行与家中子女商量,不要轻易做出决定,一旦签订保险合同,若中途选择退保,会按照保单现金价值进行退保。(来源:凤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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