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5月13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近年来,由于投资渠道的日益扩大,许多消费者,不再选择把钱存到银行里,而是购买一些收益稳定,又相对保值的理财产品。银行也都推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财服务,这其中也包括银保产品,“银保”顾名思义,就是银行与保险合作推出的一种产品,然而,由于这一类产品在设计以及销售上存在很多问题,消费者有关银保投诉和纠纷频频出现。
对目前国内的银保市场,记者做了一番调查。
北京的李道芳女士在2011年12月,通过工商银行北京天通苑西区支行购买了一份理财产品,本以为这只是单纯的理财投资,没想到,就是这样一个简单地决定,给李女士未来的投资理财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李道芳:理财经理给我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说这款产品特别不错,跟原来的产品也差不多。这个理财产品的好处是当时就可以一万块返三千,完了以后我就买了,当时买完也没给我收据。之后,后来几天,给我的就是一份保单。当时挺惊讶的,我说,我不是买保单,我买的是理财产品。而理财经理跟我讲,这也是一种理财产品,非常非常好,也没跟我说是什么终身保险,我都不清楚。
李道芳所说的这份所谓的理财产品,正是工行代销的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银保产品,主险的名称是:生命红上红F款。附加险是: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
李道芳本身对银保产品并不熟悉,而且这份保险还是一份终身性质的保险,这让李道芳更加担心。直到前不久,央视的3.15晚会中曝光了“银保理财产品”中存在的误导销售甚至是欺诈等问题,李道芳才意识到,自己有可能被一直信赖的银行理财经理给忽悠了,于是她决定提前中断这笔投资。然而令她没想到的是,她的维权之路却充满阻力,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态度让她很失望。
李道芳:我就打电话去银行,因为我我买的是理财产品嘛,我就问了银行。银行说你当时的这个就是保险产品,让我打保险的客服。后来,我就打了保险的客服。当时客服就说难道你不知道是保险吗?我说我真不知道。我说我要退的话,现在能退多少钱?他说四万只能退两万四千多块钱。
原本投资四万的理财产品,退回时却只能拿到两万四千块钱,这也就意味着李道芳将为此付出一万六千块的代价。明明在银行买理财产品,却莫名其妙买了份保险,想退还要损失近两万块钱,这样的尴尬一直困扰着她,让她十分苦恼,觉得自己冤得慌。于是她再次找到了工行和生命人寿的工作人员。然而这一次,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态度竟然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李道芳:后来工行天通苑西区支行的一个姓姚的经理就联系我了,让我过去谈谈,后来他就把保险公司和我,我们三方谈了一次。三天以后,保险公司就约我和她们客服经理联系,我说行,我说这样吧,还约在工行。因为我在工行买的理财嘛,后来业务员就说我们在车上谈吧,后来就在车上聊了一会儿。经理就放了一段我的回访录音,我说你们也听了录音,我确实是不知情。他就说,看在我们都是天通苑的人嘛,什么什么的说了很多,最后说赔我三万五,让我自己损失五千块。当时我就觉得挺可笑的,我觉得他们也有做的不到的地方。
在车上谈判、听回访录音、讲价商议赔偿,这让李道芳越来越觉得事情变得蹊跷。为什么保险公司的客服经理不选择去银行这个公开的场合谈,却偏偏选择在车里偷偷摸摸地谈呢?保险公司前后态度为什么不一致,四万块钱的保单,从一开始赔偿两万四,到最后变成三万五,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为了弄清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记者和李道芳一同来到了“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一探究竟。
在听了李道芳女士的情况后,保险公司负责接待的法务人员先是讲了许多保险方面的专业词汇,并特别强调了一个问题“代被保险人签名”,原来,李道芳的这份保单上的被保人是她的女儿,也就是说李女士是以她女儿的名义买的这份保险,而签字的人,是李道芳女士。
李道芳:它的名字用的我们家孩子的名字,他说,年龄越小,返得利就越多。于是我就在那里买,买完以后,给我的保单上写的是我们家孩子的名字,他就说把您孩子的身份证号给我就可以。
据李道芳咨询的律师分析:李道芳的女儿今年23岁,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人。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如果保单上的名字是她女儿的,那么,合同上就必须有她女儿的签字同意,才可以算是成立。但是实际上,李女士是代替女儿购买的这份保险,而保单上签字的是李女士。也就是说,李道芳在银行所买的这份以她女儿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并没有经过她女儿的签字同意,这份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而有关签字人是不是被保险人的问题,显然保险公司没有做好核实,也正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才会出现节目刚才讲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与李道芳女士私下里商讨赔偿金额的情况。
对于“代被保险人签名”的问题,保险公司承认,当李女士购买保单时,公司有责任及时向购买人核实,被保险人与签字的是不是同一个人。但是他们同时强调,在保险公司针对这一问题对李女士进行电话回访时,李道芳确认了,被保险人和签字的人是一致的。从这个情况看,李女士也有责任,损失应该双方共同承担。
保险公司人员:代签名,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有义务进行提醒,第二,电话回访时也应该提醒。第一在销售的时候是您本人签名了,第二,我们在电话回访时也提醒了,您说是,所以合同就有效了。我为什么说要说赔一半呢?是因为保险公司有责任有义务进行这样的提醒,您也有义务配合我们的提醒如实反映情况,但是您在录音里说了“是”,所以,您有责任,保险公司有责任,保险公司尽到了提醒义务,希望给你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保险公司一直强调,在电话回访的时候,李女士对于购买保险的内容予以了确认,是知情的。那么当时的电话回访到底是什么内容呢?
回访人员:您好,我是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客服人员,请问是李道芳女士吗?
李道芳:请问您怎么知道我电话的?
回访人员:您12月25号通过农行购买了一份保险,就是为您家人,保费是2万元的,您知道吗?
李道芳:对对对。
回访人员:请问投保时您是否已经全面了解这份保险合同的合同条款,分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相关内容呢?
李道芳:没有什么免责吧,不就是一个保值吗?
仔细分析,我们可以找到一些蹊跷之处。回访人员问:您是否在12月25号通过农行购买了一份保险?李道芳女士明明是在工商银行购买的保险,为什么客服人员说的却是农行呢?再比如,当回访人员问到是否清楚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时,李道芳回答:没有什么免责吧,不就是一个保值吗?显然,李女士对于回访的问题并不是十分理解,对于合同的细节也不太清楚。
尽管在后来回访人员进行了解释,但一直以为是垃圾电话的李道芳并没有在意,只是含含糊糊的回答确认了其中的内容。也正是因为这个不经意的电话,让保险公司认为,李道芳为此负有“代签名”的责任。
另外,在银行返还给李道芳的业务回执中,也错误百出。记者看到,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一栏,填写的是“本人”,而被保险人却是李道芳的女儿。据李道芳回忆,保险公司自始至终也没有索要过她女儿的身份证或复印件。
目前,保险公司和李道芳依然处在僵持状态。从在银行被忽悠签署所谓的“理财”合同开始,李道芳的一时糊涂给自己带来了无数的烦恼。然而,像李道芳女士一样,误把保险当理财产品购买的消费者还有很多。误导销售已成为银保行业的一大顽疾。事实上,在银保误导销售当中,“高收益”、“赠送保险”已经是销售人员最为常用的误导销售手段,还有的打着存定期送保险的名义,诱使存款变成收益不确定的保单。
记者黄钊在调查中,随机走访了工农中建四大行在北京的四家支行,其中建行北京某支行的工作人员,误导销售的情况非常严重。
记者:我想看你们最近有什么理财?
理财经理:你想做多长时间?
记者:一年吧。
理财经理:这个是不低于5%的收益率,但你得放到两年以上
记者:这是保险产品是么?
理财经理:它是银保储蓄,跟咱们这儿合作的,它是新出的,它保证您的收益率不低于5%。
记者:这是哪家公司的?
理财经理:新华,跟咱们建行都合作了十多年了,但是这个它一个月给您公布一次利率,相当您的本金是不断增加的,您投理财永远都是按您的十万给您算利息。咱们除了储蓄,所有的产品都是合作的,也做投资。然后,咱们还有这种产品,这种就是一年存一次的,不占您太多资金,因为您要用钱的情况下,不也得攒钱吗?
记者:红双喜两全保险?
理财经理:对,他这个就是银保储蓄,以储蓄为主。
刚才记者说到这个产品的名字是“红双喜两全保险”然而,销售人员却说,这是银保储蓄,并强调以储蓄为主。这显然混淆了两者的概念。
保监会、银监会在2011年3月印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第三十五条明确提出,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另一位业务人员的推销也出现了误导投资者的问题。
理财经理:有一个我跟您说是安邦的,就是跟定期似的这种,但是这个收益要比平时高0.5,所以那个挺不错的,只要说保证他5年,您达到人家说5年不能取,不然的话会影响收益,你就一定要达到5年了。
银行业务人员所说的,5年不能取,指的是本金5年之内不能取出,如果取出,会影响收益。然而,事实并不是这么简单,如果这份产品是属于保险范畴的话,在合同开始生效后,“保险费”的扣除比例会非常高,而扣除比例也会随着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换言之,保险公司保证本金不会损失的大前提,是消费者要持有这份保险合同至少达到比如“5年”这个周期。如果消费者中途想要中止投资的话,保险公司就会按照持有时间按比例扣除“保险费”,把扣除后的“现金价值”还给消费者。也就会出现李道芳女士遭遇的情况。
虽然管理机构对银保产品的销售已经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但银行人员在销售银保产品时夸大收益、不提示风险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同时,一些销售人员不谈保险谈储蓄,避开保障讲收益,并隐瞒费用扣除。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银保产品的时候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事实上,储蓄类、理财类保险与储蓄完全不同,储蓄是以利息为主要收益,本金可随时取出,而保险除了保障功能外,并不能随便挪用保费,否则急用钱时退保将遭受一定损失。对此,国家高级理财规划师、培训师史慧详细解读了银保产品的风险。
史慧:银保产品80%,甚至是90%都是偏向于投资理财储蓄理财功能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除了基本的风险保障,一牵扯到投资、储蓄、理财这种概念,相对来讲,风险比较高,基本在前3年到5年,收益率是比较低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本金损失。本金来看,基本上在5年或者3年,假如销售人员跟您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利息、投资收益有一定损失,大家一定要注意其中蕴含的前期投资风险。保险有保险费,按照费率去扣除,很多我们在银行购买的分红或万能型保险产品基本上是在前五年都会有高额的费率扣除,所以,基本是在5年之内保单内的现金价值部分的增长率是相对缓慢的。(来源:好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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