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果】
调解委员会组成了合议制调解室及时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员在听取纠纷双方的陈述后了解到,申请人李先生投保之初并非是想获得保险保障,而是想通过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因李先生对保险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并不十分了解,直至办理满期领取的时候才发现分红水平远未达到投保时销售人员口头宣传的水平,坚决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国债标准补偿损失。保险公司在李先生投诉后,对保单进行了详细的调查核实,认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通过回访明确告知分红的不确定性,且对于销售环节双方均无法举证,故对李先生的过高补偿要求无法满足。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李先生承认其在投保时及收到保险合同后均没有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且对分红利益演示也没有查阅,只是一味听取销售人员介绍说红利收益高。调解员从合同契约角度对李先生提出的补偿诉求进行了客观的讲解和分析,李先生接受调解员的意见。与此同时,调解员也向保险公司指出李先生购买多份保单且涉及金额较大,表明其对保险公司十分信任,建议保险公司对既有调解方案进行调整,最终当事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员的建议,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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