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向客户推荐这些保险类理财产品,主要是因为它们的收益率存在比较优势。通过收益率水平的对比,更能被客户接受。”9月5日,某商业银行的一位理财经理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了解,目前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类理财产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银行系保险公司发行的产品;另一类是为那些与银行没有任何关联关系的保险公司代销的产品。“后者往往会支付给银行不低的代销费用,部分商业银行对于工作人员销售这类产品也会有丰厚的奖励,所以银行理财经理十分乐于向客户推荐。”有业内人士透露说。
“目前市场热销的一些保险类理财产品和基础保险产品,虽然也号称具有保险功能,但是其真正的保险功能很弱,很多实质上就是一种理财工具。”国际金融理财师刘建华告诉证券时报记者,这也是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日前强调“要辩证看待保险的保障属性和金融属性的关系,保险业要始终坚持保险必须姓保,提升人民大安全感,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为目标”的最主要原因。
刘建华表示,一些银行理财经理在向客户进行产品推荐时,声称保险类理财产品就是一种类银行存款的产品,实际上其与银行存款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很多投资者并没有注意,保险类理财产品通常会在产品说明书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明确规定,产品到期前不能退保。即便客户在此期间着急用钱,也不可以提前退保;反观银行存款则可以提前支取,至多是损失一些利息。
在此之前,一些客户为了博取较高的收益率而购买了银行代销的万能险和分红险,却因为不了解产品属性,导致本金在提前退保时出现较大损失。同时,也有些投资者因为保险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没有达到理财经理的口头承诺,与银行对簿公堂。
证券时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前往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人群以老年人居多,他的投资风险意识并不强,更多还是关注产品的收益率。很多银行理财经理在向这些老年人推荐保险类理财产品时,更多是在强调产品的收益率水平,强调这是类存款的产品,其兼具保险功能。对于是否可以提前退保,存在哪些风险等却很少主动提及。
“近来年,因为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类产品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除了少数‘飞单’外,绝大多数都是因为银行理财经理在销售产品没有做到必要的告之义务,对客户起到误导作用,从而引发纠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业人士表示,目前商业银行再次掀起代销保险类理财产品的热潮,但如果只是强调收益率,而不能够向客户全面提示风险,那么未来肯定还会出现大量纠纷。特别是一些老年客户对保险类理财产品的认知度更低,如果银行理财经理不详细解释,就会误导他们错将保险类理财产品当成是普通银行理财产品。
律师支招:
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在购买了银行代销的保险类理财产品之后,如果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因本金损失,或是没有达到预期收益率等原因而对簿公堂,法院通常会以产品说明书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而不会以口头承诺为依据。
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很多银行代销的保险类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常专业和复杂,不要说老年人,即便是拥有较高学历的青年人也很难看懂其中的内容。而且,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并签署相关文件时,理财经理通常只是会让投资者例行公事般地签字。绝大多数投资者也不会主动仔细去阅读产品说明书和合同协议中的具体规定和条款。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产生纠纷,投资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销售银行理财产品和代销理财产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投资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注意区分,两者法律关系和实际的业务流程均有非常大区别。”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表示。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国银行(3.670,0.05,1.38%)业协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规范标准和销售流程》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如投资者因为购买了银行代销的保险类理财产品而产生纠纷,需要追究银行的代销责任,那么投资者就得举证银行在代销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行为。
例如,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所属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未获得相应资质或资格证书;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的行为;银行在销售过程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该工作人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等。
刘华浩律师建议,如果投资者在银行购买相关理财产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并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在书面协议中对代销产品的特点、风险等进行标示,一方面便于投资者了解银行代销的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银行严格履行代销职责的凭证,以免因双方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来自: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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