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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受伤回居住地治疗可否获得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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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旅客在旅途过程中受伤,回居住地医疗,支付了一次性赔付款,充分体现了统保示范项目特色服务,满足了游客提出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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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6日,大连甲旅行社的司机在行车途中,由于刹车太急,导致沈阳游客A腿部受伤,立即送医院治疗。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统保示范项目”)全国调解处理调处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接到报案后,随即通知驻大连调处员及时与甲旅行社取得联系,到医院看望游客A,开展调查。由于医疗设施等原因,游客A当时被安排在走廊救治。其家属见此情况希望回沈阳治疗,并要求甲旅行社除前期治疗费外,再支付一次性后续治疗护理费用。

  经过双方协商确定,护理费2795元(参照沈阳2009年社会平均每人月工资标准);后续治疗估算1000元(含核磁共振检查等);伤者家属往返交通及住宿费705元,共计4500元。

  调处中心案件处理专员从临床医学与保险赔偿两个方面测算,认为因不能提供医疗费发票所商定的赔付款标准是合理的,同意协助甲旅行社申请统保示范项目赔款。而后调处员多次与出单保险公司协商,使甲旅行社的得到了统保示范项目赔款。

  【调处评析】

  1.游客A是近70岁的老人,年老体弱,离家在外治疗条件受限,也给护理伤者的家属带来诸多不便。为了让游客A得到更好地治疗与护理,甲旅行社、调处中心、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单保险公司密切合作,妥善安排游客A回居住地治疗,支付了一次性赔付款,充分体现了统保示范项目特色服务。

  2.据医生估计,如果游客A在大连医院住院继续治疗1个月,医疗护理费用要超过1万元。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大连分公司、调处中心、出单保险公司按照统保示范项目框架协议要求,权衡利弊,给游客A支付一次性赔付款4500元。虽然没有治疗费用发票一般保险公司是不予受理的,但他们发挥案件调处的专业水平解决了这个问题,满足了游客提出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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