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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对随团工作人员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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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旅游保险赔偿范围包括死亡或残疾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以上三项赔偿限额,共用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2010年1月4日下午,一个全车共19人的旅游团在参观完福建漳州南靖土楼景点返回途中,由于车速太快,在转弯时发生侧翻事故。事故造成16人受伤,其中9人住院治疗,5人伤势较重。

  在快乐的旅途中遭遇车祸实在是不幸,但幸运的是这两家旅行社刚刚加入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购买了统保示范产品,事故发生后,统保示范项目立即向救护医院预付了10万元,以保证受伤游客得到及时治疗。

  目前,除一名游客伤势有所反复,仍在治疗中,其他游客全部出院,理赔工作正在顺利进行中。

  在受伤的人员中,除了游客以外,还有2名旅行社随团工作人员,其中童某只是轻微擦伤,花费医疗费99.5元,程某受伤较重,锁骨骨折,出院时已经花费医疗费14687元,后续治疗费还要1万元左右。截止目前,两名工作人员的医疗费全额由统保示范项目进行了赔偿,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或估算后进行赔付,另外还有误工费需确定后支付。

  传统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对于旅行社随团工作人员是没有赔偿责任的,因为这些工作人员是受雇于旅行社,应该由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来承担责任。但导游、领队等随团工作人员往往是旅行社临时雇佣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不会为他们投保工伤保险,也不会投保雇主责任险。

  这样,导游、领队等随团工作人员虽然在执行旅行社的职责,但却一点没有保障,如果发生事故,只能通过诉讼手段向旅行社讨要赔偿,这样不但增加了这些人员的困难,也同样影响了旅行社的工作和声誉。

  有些旅行社采取意外险的形式来保障随团工作人员。如果意外事故只是发生了医疗费,由于这部分费用是补偿性的,意外险可以替代责任险的功能,对导游、领队进行补偿。但这里也存在一个问题,虽然意外险保险金额一般都是十万、二十万元,甚至更高,但医疗费只是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通常只有2、3万元,如果发生较大医疗开支,意外险的医疗费用部分是不够的。

  如果意外事故导致了导游、领队的死亡或伤残,因为意外险保的是意外事故,被保险人是导游或领队,不是旅行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必须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而导游或领队在随团工作中履行的是旅行社职责,如果发生意外,并没有因为意外险的赔偿而消除或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统保示范产品在基本险中增加了“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赔偿责任”。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随团出行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罹患与工伤有关的职业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负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

  一是死亡或残疾赔偿。如果意外事故,旅行社随团工作人员发生死亡或残疾,按照国家标准GB/T16180-200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应比例进行赔付。

  二是医疗费用。在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内,按照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进行赔偿。截止目前,此次事故已经赔偿了14786.5元,还有大约1万元的后续医疗费用。

  三是误工费用。误工损失赔偿金额=误工天数×本人工资/30,其中误工天数以治疗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本人工资以遭受意外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为准。此次事故由于没有处理完毕,误工费用还没有最终确定。

  以上三项赔偿限额,共用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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