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保险网 > 旅游保险 > 旅游险案例 > 正文
司机违章造成事故旅行社承担全责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告HM公司与被告GH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但是在途中发生了意外,第三被告系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5年5月4日,原告HM公司与被告GH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根据合同和团队运行计划表约定,原告HM公司的第一批58个职工及家属于2005年5月6日凌晨分别上了被告GH旅行社派出的两辆客车。其中33名职工及家属上了由被告高某驾驶的旅行车,车主为长治市ZG旅行社。该车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32名职工及家属全部不同程度受伤。根据交通部门认定,高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13名原告要求被告(包括保险公司,作者注)连带赔偿误工费、陪侍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会诊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9万多元;赔偿HM公司处理事故开支和停业经济损失57万多元。

  被告旅行社认为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更不是责任人,没有过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约定只有协助索赔的义务;国家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由造成此次事故的责任人高某及车主被告长治市ZG旅行社和相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司机高某认为,5月6日出行时的组团人数是58人,比合同约定46人超出12人。

  乘坐高某驾驶车辆的共计35人,超出该车核定人数。原告HM公司与第一被告违约是造成本案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长治ZG旅行社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究竟主张违约还是侵权之诉不明。我方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第二被告高某使用的车是挂靠在我方车户上的。如构成违约,也是第二被告高某违约。

  法院认为:本案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虽然第一被告不是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但事故车辆是由其提供的,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负有保障各原告在乘坐由其提供的交通工具时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

  事实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故可以认定第一被告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被告系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本案个人受伤损失金额共计372094.78元。由被告GH旅行社赔偿,高某、ZG旅行社、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GH旅行社、高某、ZG旅行社连带赔偿原告HM公司处理事故开支和停业经济损失372094.78。诉讼费和其它费共计14219元,由被告GH旅行社负担。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