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沈阳一旅行社推出赴“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七晚八天豪华游”项目,全程报价7500元/人。出于孝心,沈阳市民刘某花1.5万元给父母报了名,不久后刘某的父母顺利随团出境旅游。
旅途中,刘某的母亲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悲伤过后,刘某突然想起母亲还有旅游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告知,该旅行社根本没有给刘某的母亲保急性病死亡的险种,刘某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保险缩水
旅行社被判赔偿
刘某认为,造成不能获得保险理赔的原因,完全是旅行社一方造成的,保险公司无法理赔,就该由旅行社来赔偿。旅行社却以双方未约定保险险种为由,推卸责任,刘某于是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依据当时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含急性病死亡)。刘某母亲已向旅行社交付了旅行费用,其中包含旅游意外保险的保费,而旅行社没有为她在出行前购买规定的保险,只是购买了“团体旅行安全保障保险”。该险种中不包含“急性病死亡”的保险赔偿,致使刘某在母亲急性病发作死亡后,没有得到保险赔付。旅行社存在过错,应予赔偿。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刘某22.5万元。
判决后,旅行社不服,提出上诉。2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
严审旅游保险条款
此案的主审法官提醒公众,本案中,旅游者和旅行社没有对旅游保险明确约定,使双方在保险险种上出现分歧。依据案发时的法规,旅行社须强制购买含急性病死亡的旅游意外保险,如果没有购买该险种,旅行社就存在过错。
目前旅游意外保险还不是强制保险,旅行社可以自主选择保险险种,对保险条款进行约定。如果约定的内容里不含意外死亡保险,旅游者出意外的情况下,家属就不能获得理赔。因此,旅游者出游前,一定要对此条款严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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