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常识
1、游览时间购物次数须限定:
旅行社应注明保证旅游者在主要景点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未达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范本还规定;双方应就行程中购物的最高次数事先明确,并注明购物场所的主要经营品种。
2、不得以拒登车相要挟:
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3、拼团须经消费者书面同意:
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会并组团,但必须在出发前经消费者书面同意。另外,就容易引发歧义的“行程时间”作出定义,今后将以自然日(0:00-24:00)为依据。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负责接待的当地合作方)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
4、更改行程须多数团员同意: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5、解约时双方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时,都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对方,并承担代办证件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未提前3日通知对方的,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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