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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十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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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旅行社普遍认同,责任险运作两年来的实践情况的主流是好的,保险公司在绝大多数的案件赔付中,特别是对10万元以下的赔偿案件,都能够依据国家保险条款,及时理赔到位,化解了旅行社面临的风险危机。

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责任险对旅游者较为有利,旅游保险费太低,理赔金额过高,无利可图,所以保险服务质量不好是正常的,保险公司自然也不会太用心在这块业务上;责任认定较为困难,没有责任仲裁组织,诉讼法院又太麻烦,容易造成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矛盾,如游客住进酒店后物品被偷、摔伤、自由外出造成的伤害等是否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理赔范畴等。还有各保险公司为揽到旅行社投保责任险,不惜降低成本,相互压价,这样就容易导致投保市场的混乱,更难保证责任险投保后的服务质量。

二问:为什么要出台责任险?

国家旅游局为保护游客利益,可谓用心良苦。千岛湖事件发生后,国家旅游局全力着手研究如何用保险来维护游客利益,先是要求旅行社必须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一旦游客在行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死亡,有了一个很好的资金保障。旅游意外险施行了一段时间后,随着市场的发展,旅游意外险的强制性遭到了质疑,因为按照国内外保险惯例,人身保险都是自愿的,而只有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安全责任保险才是可以强制的。另外,《保险法》规定我国实行财险、寿险公司分业经营,旅游意外保险都是由寿险公司承保,这样旅游意外险就不能承担起赔付游客行李等财产损失的重任,还有游客出险后,通过意外险获得了赔偿,旅行社对出险事故有责任的,游客依然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责任赔偿,随着旅游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从根本上维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利益,保障旅游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家旅游局从1999年开始,就开始了深入的研究的工作,征求保监会意见,与保险公司沟通,与地方旅游局、旅游企业、广大游客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终于在2001年,旅行社责任险与世人见面,各家保险公司也相继推出了责任险具体条款。应该说,旅行社责任险确实解决了上面提到的旅游意外险所面临的几个问题,它通过强制经营主体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这也完全符合国际国内的保险惯例,同时由于直接为旅行社的经营责任投保,避免出现游客获得保险赔付后,再向旅行社要求责任赔偿的情况,也就是说既保障了旅游者的利益,又转嫁了旅行社的经营责任风险。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旅行社企业的大多数责任事故,通过旅行社责任险,基本都得到了理赔。另外,国家旅游局为了保护游客人身利益,还要求旅行社在组团过程中,必须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同时,一直在为如何完善旅游保险市场苦苦探索和研究,与各保险公司协调,希望能够在保险市场上早日看到诸如饭店公共责任险、景区公共责任险、特种旅游保险、漂流安全保险、旅行综合险、旅游紧急救援险等众多旅游保险的诞生、发展和完善。可有时候想想,似乎应该是各个保险公司比我们更积极,更关心推出新的险种和以更好的服务来吸引客户,而我们作为买家,为了旅游业市场的稳定发展,迫于无奈,却不得不为卖家考虑这、考虑那。试想,如果我们的旅游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琳琅满目,一次出行就有很多险种和保险公司供选择,那时作为"上帝"的我们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天天焦头烂额了!

三问:是不是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有问题?

应该说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的历史意义主要就在于要求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另外规定了保险最低限额,从而保护游客和旅行社的利益。或许有人会问,14号令不是也规定了很多保险的内容吗?其实,保险的具体内容,还是取决于保险公司提供的具体保险合同,14号令对保险公司可没有什么太大的束缚作用,所以,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的不少内容与14号令也还是有很大差别的,比如说14号令并没有规定"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这一责任承担前提条件,但所有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都加入了这一前提,所以才会出现法院判旅行社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保险公司并不予以赔偿的案例。另外,很多人认为旅行社责任险的施行同时,国家旅游局取消了旅游人身意外险,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国家旅游局并不能取消一个险种,14号令规定的只是"国家旅游局1997年5月13日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它的实质意义就是废止了对旅游意外保险的强制性要求,而不是说废止了旅游意外保险这个险种,这是保险公司的事情,现在市场上的旅游意外保险不也正常存在吗!从这个方面讲,国家旅游局14号令,无论从出发点还是从实际意义上讲,都是非常积极的,是对旅游者和旅行社利益的一个重要保障,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不是14号令的错。

四问:是不是责任险不保险?

有些人说旅行社责任险不保险,因为出了险后,才发现很多情况责任险是不赔的。实际情况是怎样呢?

首先,让我们从责任险本身来看,有了责任险,似乎大家心理上就无比的宽心,游客认为你旅行社投了保,自己就不用再投保。旅行社认为,有了责任险我就高枕无忧了。可实际上并不是这么简单,保险公司只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而像高风险项目、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故意行为、精神赔偿、违法行为、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等,并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另外,游客获得保险公司及旅行社赔付的前提,必须是因旅行社责任所导致的伤害,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还有,按照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看,非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是很难予以理赔的。这一切并不是旅行社责任险自身的原因,作为责任险,根据法律及有关保险规定,它必然是这样的,可以说是完全合法、合情、合理的,说旅行社责任险不保险,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事先对责任险的不了解导致的。

另外,当前旅游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的匮乏,竟然让小小责任险承担起整个旅游保险重任,真可谓是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旅游包含着"吃、住、行、游、购、娱"方方面面,是一个涉及面广、综合性很强的大市场,自然也需要各种各样的旅游保险,来保护旅游的方方面面,而旅行社责任险只是其中一个最基础的险种,规定强制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对游客和旅行社也只是一个最基础的保障,它不可能包罗万象,然而,大家对它的要求太高了,一说旅游保险,就会很自豪地说我们有旅行社责任险,如果被推荐再去购买其他旅游保险,便是惊讶声不断,不是有责任险吗?!当然,造成这一误区的重要原因在于,我们的旅游保险市场可供选择的险种实在是太少了,仅有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安全人身保险、旅游紧急救援保险等与旅游业发展的需求相去甚远,也根本无法包容游客在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更不用说针对不同层次的游客需求了。而且,除旅行社责任险为强制外,其余的各个旅游保险都是游客或者旅游经营者自愿购买的,保险意识的淡薄再加上保险公司宣传并不是十分积极,使得这些旅游保险在市场上的份额非常小,旅行社责任险自然就成了大家期望值非常高的一个险种,而实际上它更不可能包含旅游中所存在的各种风险,如果把这些风险都期望由旅行社责任险来承担,它必然是在小马拉大车,也自然会有人说它不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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