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无明确的法律定位
现行《保险法》中未涉及旅游保险的险种,《旅行社管理条例》主要针对旅游行业的管理,很少涉及旅游合同的签订、规范等。旅游保险内容上既涉及人身,也涉及财产,是一项综合险,但在法律上无确定的概念、承保对象、承保范围和承保责任的规定,仅限于实务领域的旅游险品种。据了解,市场上目前只有平安保险、新华人寿、太平洋人寿、中国人寿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曾推出过针对旅游市场的保险险种。但它们并不是真正、完全意义上的旅游保险。
旅游险的投保人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缺乏明确规定
以旅行社责任险为例,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规定,“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旅行社责任险核心在于“责任”。
由于旅行社处于中介地位,提供的是一种代理服务,一旦游客出险,首先需要先分清责任,才能赔付。也就是要先界定旅行社上游的包括酒店、餐饮、景区、航空、铁路、汽车、游船等多个直接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应承担的责任,然后才是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只要出险,游客必找旅行社,而旅行社的责任未明确界定,最终确定责任承担者就颇费周折。
缺乏权威的仲裁和调解机构,也是出险后责任难以认定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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