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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运终身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共5项保障

  • Product_7 生存保险金 所交保费*1.1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 1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等待期 [详细条款]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的较大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 Product_7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值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所在保险单年度对应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高度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在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高度残疾所在保险单年度对应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Product_7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1元 [详细条款]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暂无价格
  • 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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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长城人寿
  • 投保年龄: 18周岁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长城鸿运终身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保障项 保额 说明
生存保险金 所交保费*1.1元
被保险人生存至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 1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的较大值),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身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在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值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身故所在保险单年度对应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被保险人在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以下两项的较大值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1)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
(2)高度残疾所在保险单年度对应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第 20 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 10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0.1元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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