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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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信息
- 所属公司: 前海人寿
保障利益
前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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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金额*给付比例 |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该事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附表)所列伤残之一的,本公司根据伤残情况确定伤残类别和等级,并按附表所列等级对应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一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判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取附表条文两条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被保险人多次发生保险事故,且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确定为较商伤残等级的,我们给付较高伤残等级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将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事故前已有伤残且我们对该伤残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仅对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确定伤残等级,按照附表对应的比例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当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主险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金额-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其个人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